学生社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彰显我校“优秀+特长”办学特色,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打造“上善若水二中人”的名片,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各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我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学生综合实践处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社团日常活动开销自理。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经费收支必须接受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是所有社团的核心管理机构。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六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有暂定的名称和相应主题,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且必须聘请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的筹备申请书,填写好的社团成立申报表;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3、该社团活动与近期活动总体规划;
4、指导老师同意书。
第八条 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召开成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的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校内有性质相似的社团;
2、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3、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5、没有正式指导老师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7、通过各种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学生综合实践处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
2、确定成员名单;
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
5、会后需将以下事项至学生综合实践处备案:
(1)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等;
(2)成员名单及组织机构名单;
(3)社团活动方案。
第十四条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社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相关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考核,定期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由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出)需要变更的,应在10天内向学生综合实践处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综合实践处将予以注销:
1、超过半学期不活动,或只作计划不予实施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3、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4、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组织对其审查,并出具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综合实践处将在审查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3、定期召开理事会和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4、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与分校(区)、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如需校方提供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出书面申请。借用校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社团活动后,必须按要求维护好所借用的场所、设施(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灯光、空调、门窗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指导老师、范围及经费预算等。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且充满正能量,体现二中人精神。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体现社团宗旨,经学生综合实践处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擅自开展跨校区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午读、自习课、晚修期间开展活动,且活动噪声影响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等。各社团必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对活动的思考)。学生综合实践处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影像资料收齐归档。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需要海报宣传,需经学生综合实践处审批。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给予警告以至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注销该社团。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行优良,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影像资料等及时归档;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有权责令其活动停止,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违背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3、未按要求及时申请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5、不能及时完成学生综合实践处统一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湛江市第二中学新校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湛江市第二中学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彰显我校“优秀+特长”办学特色,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打造“上善若水二中人”的名片,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各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我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学生综合实践处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社团日常活动开销自理。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经费收支必须接受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是所有社团的核心管理机构。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六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有暂定的名称和相应主题,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且必须聘请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的筹备申请书,填写好的社团成立申报表;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3、该社团活动与近期活动总体规划;
4、指导老师同意书。
第八条 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召开成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的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校内有性质相似的社团;
2、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3、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5、没有正式指导老师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7、通过各种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学生综合实践处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
2、确定成员名单;
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
5、会后需将以下事项至学生综合实践处备案:
(1)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等;
(2)成员名单及组织机构名单;
(3)社团活动方案。
第十四条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社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相关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考核,定期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由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出)需要变更的,应在10天内向学生综合实践处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综合实践处将予以注销:
1、超过半学期不活动,或只作计划不予实施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3、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4、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组织对其审查,并出具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综合实践处将在审查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3、定期召开理事会和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4、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与分校(区)、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如需校方提供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出书面申请。借用校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社团活动后,必须按要求维护好所借用的场所、设施(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灯光、空调、门窗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综合实践处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指导老师、范围及经费预算等。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且充满正能量,体现二中人精神。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体现社团宗旨,经学生综合实践处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擅自开展跨校区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午读、自习课、晚修期间开展活动,且活动噪声影响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等。各社团必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对活动的思考)。学生综合实践处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影像资料收齐归档。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需要海报宣传,需经学生综合实践处审批。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学生综合实践处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给予警告以至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注销该社团。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实践处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行优良,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影像资料等及时归档;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学生综合实践处有权责令其活动停止,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违背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3、未按要求及时申请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5、不能及时完成学生综合实践处统一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湛江市第二中学新校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湛江市第二中学学生综合实践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