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
(讨论稿)
为做好肥矿集团员工安置工作,维护矿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肥矿集团实际,按照单位分类及人员状况,对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朱立新任组长,总经理桑红星、副总经理张强玉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总体工作指导、协调,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佟玉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贯彻落实,并督促、指导各单位有序、稳妥实施人员安置。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一系列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安置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因企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员工安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多渠道妥善安置员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助推肥矿集团脱贫解困、转型发展。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严格政策规定的原则。针对员工不同情况,对照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安置办法和政策。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人员安置工作推进要求,通盘考虑、内外结合、广开渠道对人员进行有序安置。
(三)坚持依法依规安置的原则。安置程序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规范操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员工自愿选择的原则。员工根据自身实际,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安置渠道和去向。
(五)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员工安置方案顺利实施。
四、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3月底,肥矿集团全部员工人数为16366人,其中:在册员工14001人、劳务输入人员2365人。
五、安置渠道及措施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集团公司员工安置渠道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退休、退职
加大与有关部门协调力度,利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员工信息,特别是从事特殊工种员工信息,开展病退医疗鉴定,对符合上级政策条件的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及时进行减员。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集团公司中层以下管理技术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包括现已不在特殊工种岗位或离岗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管理技术岗位女员工转岗退休。符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员工因病退休、退职。鼓励员工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员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员工,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
(四)1-6级工伤(职业病)人员安置
1-4级工伤员工、5-6级工伤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正常经营单位安置
正常经营单位优先安置本单位人员,其他单位没有选择内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正常经营单位定编定员及生产工作需要,通过实施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进行安置。
(六)移交企业办社会人员
现从事企业办社会人员,由企业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人数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为准。
(七)单位组织劳务派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主导,与用工需求单位对接,组织劳务派出并签订协议。工资待遇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员工劳务派出期间:(1)原劳动关系不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尊重个人意愿,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2)由于用工单位原因被退回的,单位在一月之内第2次派出,待岗期间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3)由于本人原因,不胜任用工单位工作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