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驾驶人情况:均未饮酒
★★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杰,男,1989年出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人,准驾车型C1,2015年1月6日初次领取。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酒精检测化验血中乙醇含量〈5mg/100ml。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朋博,男,1990年出生,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准驾车型B2,2013年9月9日初次领证。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酒精检测化验血中乙醇含量〈5mg/100ml。
★★结论:事故双方驾驶员均未饮酒。
事故责任认定
张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朋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国范、张俊超、王桂霞、张见兴、张同不负该事故责任。
★★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杰,男,1989年出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人,准驾车型C1,2015年1月6日初次领取。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酒精检测化验血中乙醇含量〈5mg/100ml。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朋博,男,1990年出生,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准驾车型B2,2013年9月9日初次领证。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酒精检测化验血中乙醇含量〈5mg/100ml。
★★结论:事故双方驾驶员均未饮酒。
事故责任认定
张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朋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国范、张俊超、王桂霞、张见兴、张同不负该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