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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耻、莲湖区践踏法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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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莲湖区法院法官法庭上亲眼见到劳动合同原件,判决书里却写着劳动合同原件丢失,否认事实,判决书里写着被告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却判决时效已过。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被告和法院却当没有,庭审和判决一字不提。否认事实。网络普及化后,图片为寻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见证。被告一直在要求上班,公司开始搪塞,最后不搭理,再后让填表,人事让等生产紧张用人时。
莲湖区法院无耻的判决为时效已过,驳回起诉。西安市人民法院践踏法律,有法不依,维持原判。


IP属地:陕西1楼2016-06-03 12:16回复






    IP属地:陕西2楼2016-06-0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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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9 2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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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bs.xmfish.com/read-htm-tid-13477234-displayMode-1-page-1-toread-1.html#tpc
      这是我的判例,水太深。


      3楼2016-08-1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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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不能说错误,在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十年才告,原告之前干嘛去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10-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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