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第十七条【关于中立国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从中立8国过路、宣战,中立国不具有宣战权力和结盟的权利;
凡中立国做出《放弃中立宣告》即不受中立国保护,且必须经过三十天后才成为正常国家。
●第十八条【战后之恢复】同一国家在连续遭受攻击时,则只能以上次战斗后,总生命值恢复之剩余值来接战。军队总生命值恢复效率请参照第二条之规定。
参战时全灭的部队需经14天的修整才可再使用
●第十九条【军种恢复的计算方式】一块领地,可使该国各军种总生命值恢复(50/天)二块领土(60/天)并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碉堡建设与】领土中凡建设16X16之碉堡者,可提供驻防各部队30的总生命值,且可以保护一种军事单位不受全灭的破坏;领土中凡建设32X32之碉堡者,可提供驻防各部队50总生命值,且可以保护三种军事单位不受全灭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