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吧 关注:7,293贴子:58,241
  • 8回复贴,共1

【转载】孝与汉代法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7-24 15:44回复
    原作者:侯欣一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6-07-24 15:45
    收起回复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7-26 08:33
      回复
        电脑出了点问题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6-07-26 15:21
        回复
          《汉书・宣帝纪》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通典・八十九引》《汉书・循吏黄霸传》


          14楼2016-08-07 21:07
          回复
            二、汉代法律中关于孝的规定 汉律已经散佚,但透过散见于其他史料中的一些律、令、案例和其他法律规定,我们仍可以大致勾勒出孝与汉代法律融合的概况。以现代法学观点而言,它们涉及到下面一些部门法: 1.行政法。又可细分为教育、官吏管理、养老和对孝子的奖励等几个方面: 教育方面:汉律首先将《孝经》列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读书目和基本教材。《汉书・平帝纪》“征天下通知……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遗诣京师。”另,平帝元始三年立学官,“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其次,设立专职官员对百姓进行孝教育。《后汉书・百官志》:“司徒,公一人。”注曰:“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之度。”另外,《汉书・文帝纪》“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导民焉。”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者,皆匾表其门,以兴 善行”。 )!

            138・法学研究 1998年第4期)󰀂) )!《后汉书・百官志》 《汉书・翟方进传》《汉书・贾谊传》


            16楼2016-08-07 21:08
            回复
              &《汉书・武帝纪》
              《汉书・惠帝纪》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汉书・杨雄传》应劭注。《后汉书・丁鸿传》


              18楼2016-08-07 21:09
              回复
                3.刑事法。严惩“不孝”是汉代刑事法规的主要任务之一。《春秋公羊传》文十六年:“宋人
                弑其君。”杵臼注:“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杨鸿烈先生认为注文引用的是汉律。
                ∗∃可见,汉律中已有不孝的罪名。征之实例可知,下述行为在汉代一般会被指责为不孝,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1)不供养。史载:武帝时有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其父,在交替之时,一方攻击另一方赡养不周,致父体瘦,告于官府。董仲舒认为,兄弟赡养其父,互相攻击赡养不周,实属不
                孝,处以弃市。∗%(2)殴父母。《太平御览》卷640“董仲舒决狱”条云:“殴父也,当枭首论。”(3)举
                报父母。《汉书・衡山王赐传》:“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4)诬告父母。《汉书・景帝纪》载:襄平侯嘉子恢说欲谋反,事发觉,恢说诬告其父嘉知情不举,被以不孝及大逆无道论处。(5)闻父母亡匿不发丧。《后汉书・李燮传》载:甄邵任职期间,遇母丧,为不影响升迁,将母尸体埋进马棚,待升迁后再为母置办丧事。事发后被判处废锢终身。(6)服丧娶妻妾。《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载:“元初五年,封乾(赵王)二弟为亭侯。是岁,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娉小妾,又白衣出司马门,坐削中丘县。”(7)服丧生子。《后汉书・陈蕃传》载:平民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服丧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后陈蕃查实赵宣服丧期间生有五子,“祭不欲数”,遂将赵宣交与官府定罪。(8)服丧行奸、作乐。《汉书・诸侯年表》载:“常山王勃,坐宪王丧服奸,废徙房陵。”(9)强奸继母。《汉书・王尊传》载:“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结果,其假子被悬之以树,乱箭射死。(10)诽议孝行。《后汉书・孔融传》载:孔融因与他人云:“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缶瓦中,出则离矣”,而被定罪大逆不道,下狱弃市。(11)杀父母。汉律杀母以大逆论。(12)殴辱持王杖者,弃市。据甘肃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载:“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弃市。”
                4.诉讼法。在孝观念影响下,汉代程序法中产生了几项重要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大,它们是:(1)亲亲得相首匿。《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配,皆上请廷尉以闻。’”此后成定制,终汉世未改。(2)无子听妻入狱。《太平御览》卷643引《东观记》载:“鲍宣为氵此阳长,县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惟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遂妊身有子。”另《汉书・吴
                传》:“安丘男子毋丘长白日杀人,以械自杀,
                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子。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3)允许犯人子孙兄弟代刑。西汉缇萦代刑救父是人们熟知的案例。此后,作为先例在司法实践中它屡被官员遵循,至东汉终于以成
                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史载明帝时诏死罪徙边者,“减罪一等,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永初年间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愿代死,可以赦免所代者,安帝从之。∗∋(4)老人犯罪可适当宽
                宥。宣帝元康四年诏曰:“朕惟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罗文法,拘
                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从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5)犯人徙边许父母兄弟同往。明帝永平十六年诏曰:“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

                141・孝与汉代法制
                ∗∃
                ∗%∗&∗∋∗
                (《汉书・宣帝纪》
                《后汉书・陈忠传》《后汉书・明帝纪》出处不详。转引自宁汉林:《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上海书店影印本。


                20楼2016-08-07 21: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