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定》第十二款第(14)项规定:少交,未交单款,未经批准擅自欠款等严重违背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可罚款1000-10000元/次,不经预告直接将劳动者解雇。
本人职业为快递员,公司以上面那条规定将本人解雇,《人事管理规定》确认表有本人签名。一审中,本人提出:公司《人事管理规定》中辞退条款未区分损失大小和主观恶性大小,不合理,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未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本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请各位老师大神指点,这事上诉中院还有用么?请指教,谢谢!
本人职业为快递员,公司以上面那条规定将本人解雇,《人事管理规定》确认表有本人签名。一审中,本人提出:公司《人事管理规定》中辞退条款未区分损失大小和主观恶性大小,不合理,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未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本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请各位老师大神指点,这事上诉中院还有用么?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