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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水】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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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作者 官文娜
提要: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从平安时代后期律令制的解体到12世纪镰仓幕府武士政权创立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平安贵族收养血缘亲族为主且以不论辈分为其特征;后期则以非血缘的异姓养子为主,武士阶层以“养子愿书”、庶民家以“养子证文”来确立养父子关系为其特征。养子制不仅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血缘亲族集团内部结构的变化乃至社会集团性质的质变,而且也深刻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伦理观等文化特征。最终日本在前近代就形成了人为的身份制以及与此相应的功利主义和关于“人”本身的契约文化。
关键词:氏姓集团 家 养子 身份制 人身契约


IP属地:北京1楼2016-09-10 18:23回复
    所谓养子,即非亲生的、人为地将他人之子收做自家之子,与养家夫妇构成模拟亲子关系。收养养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家无子,收养他家之子作为自家家族的继承人,即以“继家”为目的(一般说来,“继家”有三种含意:一是“继嗣”,或曰继承宗祧,也就是继承、传递祖上的血统和家族世系;二是家族内家长、族长地位的继承;三是家业、家产的继承);另一种是出于仁义和道义,收养或曰抚养因某种原因被遗弃的无依无靠之子。本文以“继家”为目的的养子作为研究对象。
    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就养父子间血缘和辈分关系、收养的目的以及收养的手续和过程而言,从平安时代后期律令制的解体到12世纪镰仓幕府武士政权创立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平安贵族收养血缘亲族为主且以不论辈分为其特征;后期以非血缘的异姓养子为主,武士阶层以“养子愿书”、庶民家则以“养子证文”来确立养父子关系为其特征。本文上篇以前期即平安时代公家(贵族)血缘亲属中不论辈分的收养关系及其文化特征为讨论的中心;下篇则讨论后期即从镰仓幕府时期直到德川幕府时期的养子及其文化特征。


    IP属地:北京2楼2016-09-10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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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平安时期养子制的历史意义及其文化特征
      日本平安时期据《法曹至要抄》中的“养子承分事”,收养养子原本为继承家业和家产,但由于这一时期的“家”不是以夫妇为中心、以生儿育女为功能的血缘集团,它是以冠位、官职及其运营为其主要功能的“公”的机构。因此公卿、贵族之“家”是以位阶和相应的官职为家业、以其相应的俸禄为家产的。平安时期公卿贵族利用《养老律令》中的规定无视血缘辈分大收养子,在继承家业名义下,既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迅速将氏人纳入律令国家官僚体系,又得以在巩固其经济实力的同时促成氏姓集团的彻底解体和“家”的确立,有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文化上看,平安公卿贵族集团“活用”中国唐代养子法令,人为地调整、改变先天的、自然的血缘秩序使之附会法令的规定,以获得世代实利为目的,这是平安时代养子制的实质。从对日本平安时代“公家”的养子的讨论中,我们看到的是与中国源于宗法家族“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相反的“利大于义”的价值观,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法的文化。也就是说,中国的宗族是以父系血统、尊卑长幼、辈分排行即自然的血缘秩序为最高原则,与其互为表里的是儒家“礼”的文化和“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价值观。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内尊崇的父系血统、尊卑长幼、辈分排行即自然的血缘秩序,其身份乃至社会地位在出生时就已决定,不容改变。一旦人为地改变它而得不到宗族成员的认可就会被指为“乱伦”。这一伦理观胜于法律对人的约束,无形地限制着人们的行为,固定着人们的身份,它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共同成为否定或摧毁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因此“虽然中国一直不缺乏商人和财富,但私人企业却始终为家族的自我限制规模所阻挠,而很少能够茁壮到足以撼动整个社会体系”。
      日本的血缘家族结构为我们提供了相反的伦理观和价值体系。笔者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对日本平安时期养子的研究,不仅在于论证日本律令制时代公家(公卿贵族家)异世代的收养养子加速古代氏姓集团的分化、促进“家”的诞生的历史作用,而更在于它在无视自然的、先天的血缘秩序的身份制中,孕育、积淀而成的功利主义文化因子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历史发展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IP属地:北京7楼2016-09-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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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篇:日本前近代社会的养子与社会变迁
        日本古代公家(贵族)社会一个血缘亲族集团中不论辈分地收养养子成为一种社会的、民族的风俗。在进入中世、近世以后这种风俗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异姓养子更为风行。在武士阶层出现了诸如通例养子、婿养子、顺养子、急养子、临时养子等等名目繁多的养子。18世纪初叶一般庶民社会又流行养子从生家带着钱财或代替钱财的家产到养家做养子,即所谓的“持参金”养子。尽管幕府禁令再三但这种“持参金养子”还是渗透到武家,在武士阶层盛行起来。
        研究资料表明,养子在当时社会中占相当大比例。据统计,宽永元年到庆安四年(1624—1651)大名家(有势力的武士家)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8.2%为养子。宽保元年到宽政六年(1741—1794)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31.3%为养子,也就是说一个多世纪后,养子的比例从8.2%增加到31.3%。到江户中期奉仕于大名的各藩武士之家的养子也十分盛行。宝永五年(1708)冈山藩约1/3以上为养子相继。更有学者指出,宽政到天保年间(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金泽藩养子相继竟达到1/2。据日本家族问题研究专家汤泽雍彦的研究,江户时代到明治初年日本全部男子中四人里就有一人是婿养子,也就是说仅婿养子就占25%,加上其他各类养子,其比例将超过这个数字。汤泽本人的父亲出身于明治初年,兄弟四人,一人在家继承祖上所传家业及家产,一人分家出去自立门户,另外两人(包括他的父亲)到妻家成为妻家的婿养子。
        如此众多的养子早已成为社会学特别是家族问题研究的重要对象,成果累累。本文仅就日本中世、近世养子相继的历史背景、养父子关系缔结的手续、证书,讨论基于自然血统秩序的身份制及其互为表里的伦理文化与人为的身份制以及与此相应的关于“人”自身的契约文化间的差异,进而探讨日本前近代特殊的养子制度在向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历史意义。


        IP属地:北京8楼2016-09-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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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异姓养子与人身契约
          以祭祀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缘秩序为纽带的“同宗于昭穆合相当者”的中国养子制度和日本以继承家业为宗旨的、拟血缘、超辈分的异姓养子、孙、弟养子、婿养子、特别是“持参金”养子蕴涵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在中国父系继嗣结构下,家业、家产、家传秘方传儿不传女、传媳不传婿,与此相应的以祭祀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缘秩序为纽带的“同宗于昭穆合相当者”的中国养子制度说明,“中国的家庭既是生命的构成,同样也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构造”。“收继是有关伦理道德与社会的问题,而并非法律的问题。一个简洁的法律虚拟不能包容这些问题”。
          日本的养子制度揭示了另一种价值观和伦理观。日本中世纪以来养子的最大特征是非血缘养子突破了基于自然血缘的身份制。日本历史上各家长子以外的诸子为保存家业的奉献,促成了日本特色的直系家族、即具有家长地位的直系相继,家产、家业的直系单独继承和家族的直系(一子)居住形态的形成。再加上日本自古代公卿家“官职家业化”的文化特征在中世、近世武士骑马射箭“家业化”和在地领主的土地开发及经营与家督制互为表里的“家”的历史演变中,家业、家名都已神圣化。“家”已经不是一般以夫妇为中心的生儿育女的血缘家庭,而是“拟血缘的、经济的、永续的经营体”。特别是14世纪中叶以来各家长子以外的诸子毫无怨言地以契约方式走入新的家庭,使1/4的男子成为养子,再加上1/4的养父,即全部男子的1/2被卷入关于养子的契约关系中。中世纪以来的养父子制度孕育了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在非血缘的收养关系中诞生了新的契约文化。


          IP属地:北京12楼2016-09-1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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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刊载于2003年第二期《历史研究》
            作者官文娜,文学博士,时任日本国立国际日本文化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IP属地:北京13楼2016-09-10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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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穆西林


              IP属地:北京14楼2016-09-1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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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点画儿 ,全是字儿。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6-09-10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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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在转录时忽略了所有文内出现的图表和注释
                  需要原文可到本地址下载 http://pan.baidu.com/s/1jHYxIsu
                  本文来自CNKI中国知网


                  IP属地:北京16楼2016-09-1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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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很仔细的考据说明。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7-04-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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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户时代中后期出现的“御家人株”情况(也就是买卖御家人资格),也是屡禁不止的。由于江户后期城市化发展导致物价飞涨,低级御家人的俸禄无法满足城市生活的需要导致低级御家人生活贫困化,而另一方面富裕町人和地主阶层蓬勃发展,却缺乏一个有力的政治身份。因此出现了贫困御家人以收养或婿养子的方式,将御家人的家格转让给富裕的町人。这种行为就叫做御家人株。
                      最早出现类似情况的史料,是四代将军家綱在宽文年间曾经提到「婿養子を庶民からもらった」的情况,即当时有不少富裕的庶民以婿养子的身份与武士家结缘,并通过给高额礼金的方式输送利益,获得幕府的认可。为此宽文三年幕府下令禁止「カネ目当ての結婚や養子縁組はしないように」(以金钱为目的的联姻和养子行为)。
                      虽然幕府三番五次发布禁令,但到了江户后期该情况已经非常普遍,比如天保年间因欺压良善被砍头的恶犯河内山宗春,原来是个经营茶酒屋的小商贩,就是购买了12俵2人扶持的低级谱代御家人身份,然后借着御家人的身份到处作恶。御家人幕末维新志士中也有大量的下级武士是类似情况——比如胜海舟的曾祖父是经营高利贷的米山検校,其子息平蔵买了御家人男谷家的御家人株を買,男谷平蔵又通过运作升级成为西丸持筒与力(旗本勘定役)御家人。平蔵儿子过继给了旗本胜甚三郎家,改名勝小吉,生下的儿子就是胜海舟。


                      IP属地:广东19楼2017-04-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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