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已被修正]【】-[综合法规类]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已被修正]【】-[综合法规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 河区和郊区的洛北乡、工农乡(不含尤西、尤东、西马沟)及 河乡的下窑、旭升,邙山乡的大路口、史家屯、苗南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未经批准,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六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咱们洛阳市有规定 第六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