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人民法院
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如何处理
打印 |发布时间:2013-02-21 16:16:50
前语:随着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城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存条件大为改善。但近年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的驱动,未经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1、在城乡结合部,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人获悉政府增加建设项目信息后,投机式建房、搭建临时房,以期被征用时获得政府的高额补偿;2、在农村,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有的村民由于不懂法或其他原因,认为自己在自家使用的土地上建房,在不在政府规划范围、经不经批准无所谓。这些行为,无疑影响了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下面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短片内容: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羊场乡村民罗某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罗某未经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40余平方米建房,盘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罗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依法对罗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占地140余平方米所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罗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盘县人民政府经过复议,作出了维持盘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之后,盘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盘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罗某违法占地修建的房屋。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吴文懿,就农村居民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相关问题接受本栏目的采访。
主持人:你好,请问就当前情况看,在我县范围内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怎么样?
吴文懿:从全县情况看,各乡镇都不同程度存在未经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尤其在城乡接合部这种现象较为突出。
主持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有哪些?
吴文懿:有的拆旧建新没有经过审批;有的根本没有建房审批手续; 还有的建房占地超批准面积,少批多建等等。
主持人:现在政策好了,人民群众如果个人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如何申请建房?
吴文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个人需要建房,首先应由自己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
主持人: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如何处理?处理要经哪些程序?
吴文懿: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进行核实。对确属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同时,向被处罚人交待权利,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被处罚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处罚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后申请复议的案件,例如刚才短片中看到的强制执行罗某一案。
2、被处罚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的案件,如: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保田镇陈某违法占地建房一案,陈某未经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96平方米建房,盘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其违法占地196平方米所建房屋。陈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盘县人法院提取行政诉讼,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维持盘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书,陈某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盘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盘县国土资源局遂向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羊场乡村民罗某、保田镇陈某以及大山镇村民徐某某等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就是一批鲜活的案例。
主持人: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做哪些工作?
吴文懿: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后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对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执行;二是对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首先由人民法院内部负责行政审判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然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准予或不予执行裁定。当案件被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进入执行。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然后向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违法占地建房。
主持人:经做工作后被执行人仍然坚持不愿自行拆除违法建房的,人民法院怎么办?
吴文懿:经做工作后拒不自行拆除的,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经向社会公告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拆除。
结束语:盘县人民法院对羊场乡村民罗某、保田镇陈某以及大山镇村民徐某某等一批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强制执行告诫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无情,必须维护法律的威严,无视法律,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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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语:随着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城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存条件大为改善。但近年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的驱动,未经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1、在城乡结合部,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人获悉政府增加建设项目信息后,投机式建房、搭建临时房,以期被征用时获得政府的高额补偿;2、在农村,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有的村民由于不懂法或其他原因,认为自己在自家使用的土地上建房,在不在政府规划范围、经不经批准无所谓。这些行为,无疑影响了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下面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短片内容: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羊场乡村民罗某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罗某未经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40余平方米建房,盘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罗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依法对罗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占地140余平方米所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罗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盘县人民政府经过复议,作出了维持盘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之后,盘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盘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罗某违法占地修建的房屋。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了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吴文懿,就农村居民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相关问题接受本栏目的采访。
主持人:你好,请问就当前情况看,在我县范围内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怎么样?
吴文懿:从全县情况看,各乡镇都不同程度存在未经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尤其在城乡接合部这种现象较为突出。
主持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情况有哪些?
吴文懿:有的拆旧建新没有经过审批;有的根本没有建房审批手续; 还有的建房占地超批准面积,少批多建等等。
主持人:现在政策好了,人民群众如果个人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如何申请建房?
吴文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个人需要建房,首先应由自己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
主持人: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如何处理?处理要经哪些程序?
吴文懿: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进行核实。对确属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同时,向被处罚人交待权利,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被处罚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处罚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后申请复议的案件,例如刚才短片中看到的强制执行罗某一案。
2、被处罚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的案件,如: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保田镇陈某违法占地建房一案,陈某未经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96平方米建房,盘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其违法占地196平方米所建房屋。陈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盘县人法院提取行政诉讼,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维持盘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书,陈某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盘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盘县国土资源局遂向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羊场乡村民罗某、保田镇陈某以及大山镇村民徐某某等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就是一批鲜活的案例。
主持人: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做哪些工作?
吴文懿: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后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对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进入执行;二是对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首先由人民法院内部负责行政审判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然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准予或不予执行裁定。当案件被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进入执行。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然后向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违法占地建房。
主持人:经做工作后被执行人仍然坚持不愿自行拆除违法建房的,人民法院怎么办?
吴文懿:经做工作后拒不自行拆除的,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经向社会公告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拆除。
结束语:盘县人民法院对羊场乡村民罗某、保田镇陈某以及大山镇村民徐某某等一批违法占地建房案件的强制执行告诫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无情,必须维护法律的威严,无视法律,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