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婧,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官,在(2013)滨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等之规定,完全听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以下称“太平财险”)、天津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汽南方”)和刘广平等伪造的虚假证据,根本没有通知第三人出庭应诉。
翟婧作为法官,不依法审案,执法犯法,公权私用,胆大妄为,人为地故意地纵容车险骗保诈骗,恶意欺辱第三人,坑害弱势老师合法权益,民怨民愤极大.严惩翟婧,惩处翟婧,杀死翟婧。。。。。。
翟婧的渎职失职已经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心理伤害和经济伤害,第三人现身患多种疾病,病情越来越恶化,第三人不再乞求什么公平,因为这在当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是不可能的,最大的心愿就是杀死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