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hjjw.gov.cn/gb/node2/n4/n14/n355/u1ai173729.html
关于开展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将在2016年第四季度开展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本批次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3、本批次适用的优先供应对象范围以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请严格政策适用范围,强化对象审核,稳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4、本批次继续采取集中申请供应工作模式,各区的申请受理期由各区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原则上应当自2016年10月中旬起开始启动相关工作,并最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集中申请收件工作。
5、各区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高政策理解能力和操作水平;预留部分时间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便于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落实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和受理接待工作;针对集中申请受理工作特点以及本批次与2014年批次(第五批次)供应间隔时间较长等因素,会同各街道(乡镇)做细、做实接待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确保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平稳有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将在2016年第四季度开展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本批次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3、本批次适用的优先供应对象范围以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请严格政策适用范围,强化对象审核,稳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4、本批次继续采取集中申请供应工作模式,各区的申请受理期由各区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原则上应当自2016年10月中旬起开始启动相关工作,并最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集中申请收件工作。
5、各区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高政策理解能力和操作水平;预留部分时间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便于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落实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和受理接待工作;针对集中申请受理工作特点以及本批次与2014年批次(第五批次)供应间隔时间较长等因素,会同各街道(乡镇)做细、做实接待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确保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平稳有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