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有很多种说法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 5 年、未婚且未定居;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 90 日。
第二十条(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 1 年。
(二)原户口在申请人户籍内,申请时尚未迁回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或者申请时已迁回的退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三)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7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四)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五)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7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六)离婚单身申请人士户口迁入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七)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当然如果迁移那边产证是迁移人旳名字的话还要把对方的面积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