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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2017.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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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dB(A)的作业。
护听器
保护听觉、使人免受噪声过度刺激的防护用品。
注:护听器有耳罩、耳塞、头盔等类型。
噪声测量
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dB(A)且小于90dB(A)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每年对该岗位工作场所噪声及劳动者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测量,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90dB(A)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每半年对该岗位工作场所噪声及劳动者噪声暴露情况进行一次测量。如果设备、生产工艺、岗位人员或者维护程序发生变化影响了噪声暴露水平时,测量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重复进行。
听力保护计划
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85 dB(A)为听力保护计划强制水平,80 dB(A)为听力保护计划行动水平。
护听器的选择与使用
应按 GB/T 23466 的规定,确定是否使用护听器及护听器的选型等。应提供三种以上护听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的劳动者选用。
护听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
b)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100 dB(A)时,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c)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 85 dB(A)时,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
d) 有短时间进入噪声作业场所的要求时,若不能确定停留时间或噪声强度的,劳动者应佩戴有效声衰值足够的护听器;
e) 当护听器佩戴人员的作业环境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护听器的选择。
选用的护听器有效声衰值可根据(NRR -7)/2 计算,并分析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听力保护效果。
应按 GB/T 23466 的规定,利用有效 A 计权声压级 L’Ax 和护听器保护水平的对应关系进行护听 器的保护水平评价。在选择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 85 dB(A) 以下,使用护听器后实际暴露的噪声强度在 75 dB(A)至 80 dB(A)之间,效果最佳。
应对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佩戴方法的培训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护听器发放使用 后,应建立护听器发放记录,督促劳动者按规定佩戴护听器,并跟踪佩戴人员的使用情况,收集反馈信 息。用人单位至少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护听器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职业健康监护
听力测试应包括空气传导、纯音测听、听阈测量,测试频率至少包括 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应分别检测左右耳。必要时为了解更多的信息,也可对 8000 Hz 进行测试。
在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 dB(A)的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按 GBZ 188 的规定 进行上岗前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线听力图”,并筛选出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
按 GBZ 188 规定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跟踪听力测试。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 大于等于 100 dB(A)的,每年可进行两次跟踪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监测听力图”。
当劳动者的监测听力图检测到在任一耳的 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位 移大于等于 10 dB 时,应立即进行复测,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复测听力图”。如复测仍出现听阈位移, 应在 30 天内做“确认听力图”。其需要的条件和基线测试相同。
对于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 dB(A)的劳动者,应按 GBZ 188 的规定进行 在岗期间听力测试,并定期跟踪听力测定,以测定得到的基线听力图、监测听力图及确认听力图评定劳 动者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线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 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 频率上的平 均听阈位移大于等于 10 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当劳动者离开噪声作业岗,应按 GBZ 188 的规定进行离岗听力测试,得到离岗听力图。其测 试条件和基线听力图相同。
培训
培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用人单位应对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b) 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 85 dB(A)且大于等于 80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若有接受培训的要求时,用人单位宜参照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 动者,为其提供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至少应包括:
a) 国家针对噪声职业病危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b) 用人单位为消除、减少噪声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管理办法;
c) 工作区域的噪声危险源、噪声暴露评估情况;
d) 噪声职业病危害;
e) 使用护听器的目的,各类型护听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f)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g)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听力保护计划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工作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1楼2016-10-20 16: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