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显示,事发前,12号楼的门禁处于打开状态,孩子由此独自进入该楼,乘坐电梯反复上下楼后从4楼走入了消防通道,并从5楼半的消防通道窗户坠下。 经公安勘察,5楼半消防通道窗户系打开状态,窗户下面还有一块0.15米高的石头,通过现场手指印、脚印、攀爬痕迹等判断,瑞瑞可能是踩在石头上爬上窗台后不幸坠楼的。 两原告认为,瑞瑞身高只有0.8米,窗户高1.05米,如果袁某不在窗户下放置石头,孩子就不可能爬上窗户并坠亡。同时,物业公司未对门禁及时维护,未对消防通道及时清理,监控室也未能及时发现危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辩称,消防通道窗户的建造符合安全标准,无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安装防护措施;同时,其在住户入住时已告知不能在楼道内放置杂物,并和居委会联合发布限期清理杂物,故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邻居袁某则辩称,原告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受害人是从消防通道的窗户摔下致死的,故其放置石头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瑞瑞系踩在消防通道窗户下的石头上爬上窗户不幸坠楼而亡。而原告作为瑞瑞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袁某违反小区规定在楼道内放置石头,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酌定袁某、物业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两原告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