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从学校的角度。首先,试问,什么样的学校才会需要军人来管理风纪?这反而给人一种“这学校风纪管理很差,甚至需要教官来维护纪律的感觉”。其次,教官是管理军人的,老师才是学生的第一负责人。这种做法是否越俎代庖了?更甚,教官对犯错的学生都进行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且需要体罚的特殊情况也有特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