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慧子和曹天仪是男女朋友,12月27日晚,李慧子、曹天仪饭后回到租住处,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曹天仪用枕头打砸了李慧子,李慧子觉得委屈,便从桌子上拿起曹天仪抽烟时使用的打火机,欲点燃床上用品,曹天仪抢夺打火机予以制止,物品未被点燃。二人一直争吵至次日凌晨,李慧子再次拿起打火机打着后点燃床单一角,曹天仪躺在床上明知李慧子在点火,未予制止,床角起火后,二被告人开始救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最后导致两名女子死亡,最终结果,李慧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天仪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智韬点评]
本案导致其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实践中,放火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物品,造成火灾的行为。本案虽然存在群租等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并不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虽然李慧子点燃床单的目的是与曹天仪斗气,但李慧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这种狭小的隔断房内点燃床单会引发火灾,从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其故意点燃物品,表明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李慧子执意将床单点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并致人死亡,李慧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惩处。李慧子所犯放火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导致两人死亡,鉴于李慧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而被告人曹天仪明知李慧子第二次点火,曹既没有夺下李慧子手中的打火机,也没有阻止李慧子点火,任由李慧子点燃床单,未及时扑救。由于曹天仪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曹天仪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李慧子和曹天仪是男女朋友,12月27日晚,李慧子、曹天仪饭后回到租住处,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曹天仪用枕头打砸了李慧子,李慧子觉得委屈,便从桌子上拿起曹天仪抽烟时使用的打火机,欲点燃床上用品,曹天仪抢夺打火机予以制止,物品未被点燃。二人一直争吵至次日凌晨,李慧子再次拿起打火机打着后点燃床单一角,曹天仪躺在床上明知李慧子在点火,未予制止,床角起火后,二被告人开始救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最后导致两名女子死亡,最终结果,李慧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天仪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智韬点评]
本案导致其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实践中,放火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物品,造成火灾的行为。本案虽然存在群租等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并不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虽然李慧子点燃床单的目的是与曹天仪斗气,但李慧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这种狭小的隔断房内点燃床单会引发火灾,从而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其故意点燃物品,表明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李慧子执意将床单点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并致人死亡,李慧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惩处。李慧子所犯放火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导致两人死亡,鉴于李慧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而被告人曹天仪明知李慧子第二次点火,曹既没有夺下李慧子手中的打火机,也没有阻止李慧子点火,任由李慧子点燃床单,未及时扑救。由于曹天仪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曹天仪的行为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