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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公路管理处党支部书记马某的偷天换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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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原告经同事介绍话费7万元购买了其同事亲戚马某的二手房,原房主马某因工作地在庆阳驿马收费站,距市区远为理由便让其丈夫庆某全权办理买卖房屋的合同签订及过户等手续,买卖合同由马某丈夫庆某代签了马某的名字,房屋买卖7万元也在被告马某的要求下交付给了马某的丈夫庆某,并由庆某手写了收到买房房款七万元的收据,并签字庆某,庆某于2004年8月将房屋及原房产证交付原告,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马某配合过户,可被告一直各种理由不给过户,原告找到购房时的中间人,即被告的表叔要求找到马某将房屋过户,马某又让其丈夫庆某和李某去了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公证,之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马某要求过户时,被告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6月原告无奈下起诉被告马某至法院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立即过户,2016年8月开庭审理时被告陈述自己不知道房屋买卖行为,并于2009年挂失补办了新房产证,且在2013年用该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贷款20万,原告至此时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审判法官当即休庭,随后于2016年8月中旬将该案件涉嫌诈骗行为移交了当地公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法制科),可公安机关法制科迟迟不予立案侦查,直至2016年12月9日口述该案不属于诈骗行为为由,将该案退回法院,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法院2016年12月12日通知原告当月15日再次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法官以该案件受理已超过普通诉讼案件6个月为由建议原告撤诉,后再起诉至法院,并将被告马某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一并起诉审理!此房屋买卖的中间人,也就是被告马某的表叔想伸张正义给原告出庭作证未得到作证机会后,得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还将该案件推压长达近4个月,才告知原告,被告马某的亲属就在公安机关内任职!面对被告如此明目张胆的恶意挂失已出售的房屋房产证并贷款的行为,和法院审判法官的处理方法,原告方不知所措,试问人民公安机关此行为的公证何在?人民法院的审案法官的决定原告敢相信吗?原告究竟该怎么办?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12-16 22: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