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整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
通 告
林告字【2016】11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至学院路、南至天平大道、西至实验路、北至鲁班大道内所有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二、严禁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对于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一律查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三、设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禁行、限行区域,违规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一)设置禁行区域:红旗渠大道全段、学院路全段、迎宾大道全段、太行路全段、渠畔路(红旗渠大道至迎宾大道),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禁止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在上述路段通行。
(二)设置限行区域,分时段通行:长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龙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王相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桃园大道(龙安路至长安路)。
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允许家庭自用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载货三轮车通行。其他时段,允许载货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家庭自用三轮车通行。
四、加强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对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辆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当在机动车的右侧车道行驶,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严禁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身喷涂广告、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对于非法喷涂广告、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一律查扣,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载货三轮车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严禁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的,一律查扣。
七、对违法生产和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点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予以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经营者,涉嫌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装饰装修行业、百货供应商行业、快递物流行业、环卫作业等行业使用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
九、组织公安、交通、行政执法、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开展综合整治。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对违法行驶和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进行集中查扣。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适时调整禁行、限行路段、时段、区域,并提前公告。
特此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关于综合整治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
通 告
林告字【2016】11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至学院路、南至天平大道、西至实验路、北至鲁班大道内所有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二、严禁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对于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一律查扣,并依法从重处罚。
三、设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禁行、限行区域,违规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一)设置禁行区域:红旗渠大道全段、学院路全段、迎宾大道全段、太行路全段、渠畔路(红旗渠大道至迎宾大道),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禁止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在上述路段通行。
(二)设置限行区域,分时段通行:长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龙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王相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桃园大道(龙安路至长安路)。
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允许家庭自用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载货三轮车通行。其他时段,允许载货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家庭自用三轮车通行。
四、加强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对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辆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当在机动车的右侧车道行驶,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严禁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身喷涂广告、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对于非法喷涂广告、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一律查扣,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载货三轮车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严禁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的,一律查扣。
七、对违法生产和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点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予以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经营者,涉嫌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装饰装修行业、百货供应商行业、快递物流行业、环卫作业等行业使用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
九、组织公安、交通、行政执法、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开展综合整治。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对违法行驶和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进行集中查扣。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适时调整禁行、限行路段、时段、区域,并提前公告。
特此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