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皇室与国体
·第一条 国体
拜占庭帝国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权力中心为皇帝与议会。
·第二条 皇室地位
拜占庭帝国皇室是拜占庭帝国的象征,为帝国统一之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之全体拜占庭帝国国民之意志为根据。
·第三条 皇位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帝国议会议决的宫廷法规定与继承之。
·第四条 皇帝权力
皇帝为内阁中的重要成员,皇帝有权参与国家政治。详细参照第三章。
·第五条 皇帝的国事行为
皇帝接受内阁的建议与个人意愿,为国民执行以下国事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订、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帝国议会。
四、公告举行帝国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内阁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十一、参与国家政治。
·第六条 皇室财产
皇室财产被视为帝国最高等级之私人财产,可由皇帝个人决定是否承受、授予皇室财产。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拜占庭帝国国民必备之条件
拜占庭帝国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八条 国民享有基本人权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九条 国民保持自由、权力的义务,并禁止其滥用
本宪法赋予国民的个人自由、权力,应当由国民不断努力保持之。但,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力,必须担负起不断用以增进公共福利,提升国家价值的责任。
·第十条 尊重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
全体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在公共福利的框架内,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一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国民均不允许拥有任何超越国家法律、宪法的权力。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十二条 承认贵族制度、荣誉称号
在不违背本宪法第十一条的情况下,承认国家贵族制度。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特权限制于相应的荣誉称号法案中。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根据类型而不同。贵族制度、荣誉称号制度请参照帝国法律。
·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性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1.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2.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 。
3.关于公务员的选举,保障由成年人普选 。
4.在一切选举中,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均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公私,均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个人权利,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五条 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
本宪法保障国民的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在不违背第十一条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极力保障国民的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但,不允许违背拜占庭帝国的相关法律。
·第十六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七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但,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八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拜占庭帝国国民享有思想与意志的自由,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均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 国教与信教自由
1.拜占庭帝国国教为东正教,但东正教仅作为维系帝国国民精神的联系存在,本宪法否决拜占庭东正教会拥有任何超越本宪法第十一条的权力。同时亦否定拜占庭东正教会拥有任何政治权力。
2.拜占庭东正教会不得从国家、政府取得任何政治权利、行使政治权利。
3.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
4.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第二十条 集会、结社及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1.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2.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3.帝国有权在对应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对少数个人进行通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住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1.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2.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 学术自由
本宪法保障全体国民的学术自由
·第二十三条 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1.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2.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有关婚姻和家庭的其他事项,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四条 生存权,国家保障生存权的义务
1.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2.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五条 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1.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2.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其所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帝国境内所有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残酷使用儿童
1.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2.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3.不得残酷使用儿童。有关儿童与残酷使用儿童的定义请参照帝国的相关法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本宪法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亦许可工会之存在。
·第二十八条 财产权的保障
1.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不得侵犯合法财产权 。
2.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3.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可收归公用。
·第二十八条 纳税的义务
全体拜占庭帝国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定手续的保障
未经法律规定的手续,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
·第三十条 受裁判权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逮捕的必要条件
1.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若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文书,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2.国家武装检察院有权在司法机关正式签发逮捕文书前通过临时逮捕文书逮捕犯罪者。关于临时逮捕文书,请参照帝国相关法律。
·第三十二条 拘留、拘禁的必要条件,对免于不法拘禁的保障
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除非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或司法机关直接表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又,如若正当理由,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若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三条 对居所不受侵入的保障
1.国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不得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2.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3.国家武装监察院有权在司法机关正式签发搜查、扣留的命令书前通过临时命令书施行之。关于临时命令书请参照帝国相关法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五条 刑事被告人的主权利
1.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2.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3.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六条 禁止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1.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2.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3.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第三十七条 刑罚法规的不追究,禁止双重处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责任。且,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