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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吃感冒药致毁容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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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这是法律的变化。
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过失。具体而言,过失的判断标准采混合标准:1、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全国统一标准。2、对其他诊疗义务,采用本地标准。
被害人的面部毁容可能与感冒药无关,而与整容有关。整容的医生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1楼2017-01-09 14: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