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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之前报道的《上海首起“三星Note7爆炸”诉讼立案消费者索赔2万余元》一案有了新进展,东方网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金山法院立案后,三星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移至广东审理。近日,金山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管辖异议作出了一审、二审宣判,三星公司的诉请被驳回。
一审
金山法院:驳回管辖异议
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三星公司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金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原告通过京东网络购物平台订购标的物,送货方式为普通快递,承运人为京东快递,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根据以上关于“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述地址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据此将本案诉至金山法院并无不当,惠州三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予以驳回。
二审
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宣判后,惠州三星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一中院审查认为,惠州三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