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02号)
一、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督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7部部门规章、125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29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标准。先后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建立了“中国职业健康”微信平台,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对落实建议的下一步考虑
(一)开展《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的政策研究。安全监管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科学研究,通过研究其他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为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的修订提供基础性依据。
(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为了能够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业病遴选原则,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推动《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尽快颁布实施。从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及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突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加强对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的管理,明确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四)推进《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积极推动矿山领域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预防立法上的融合,拟提出将法律名称修改为“矿山安全健康法”、把职业病防治相关要求纳入修订内容等立法建议。
(五)完善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进行修订。
(六)积极推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职业伤害赔偿的,进一步严格执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七)立足实际,制定落实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积极参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制定工作,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在明确部门监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等方面提出制定的建议。
(八)狠抓落实,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将职业卫生现场执法与安全生产执法有机结合,利用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的责任分工。
一、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督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7部部门规章、125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29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标准。先后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建立了“中国职业健康”微信平台,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对落实建议的下一步考虑
(一)开展《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的政策研究。安全监管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科学研究,通过研究其他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为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的修订提供基础性依据。
(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为了能够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业病遴选原则,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推动《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尽快颁布实施。从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及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突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加强对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的管理,明确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四)推进《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积极推动矿山领域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预防立法上的融合,拟提出将法律名称修改为“矿山安全健康法”、把职业病防治相关要求纳入修订内容等立法建议。
(五)完善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进行修订。
(六)积极推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以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职业伤害赔偿的,进一步严格执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七)立足实际,制定落实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积极参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制定工作,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在明确部门监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等方面提出制定的建议。
(八)狠抓落实,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将职业卫生现场执法与安全生产执法有机结合,利用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的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