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
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
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
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
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
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
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
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
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
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
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和国家有
关现行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
企业,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
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
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
参加评选:
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相
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公共建筑工程,
其装饰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古
建装饰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
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含设备)
者。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装饰风格
独特、质量特别优良、影响面大、社会
评价高的工程,由初评委员会推荐,经
市评委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凡国外的装饰施工企业,
在京总承包和组织装饰施工的工程,不
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
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
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质量这到国家建筑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符合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的要求;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
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
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
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
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
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
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
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
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
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
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和国家有
关现行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
企业,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
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
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
参加评选:
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相
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公共建筑工程,
其装饰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古
建装饰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
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含设备)
者。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装饰风格
独特、质量特别优良、影响面大、社会
评价高的工程,由初评委员会推荐,经
市评委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凡国外的装饰施工企业,
在京总承包和组织装饰施工的工程,不
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
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
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质量这到国家建筑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符合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