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已经找不到,在这里特此感谢。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一、不同角度看保险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二、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中国,以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便是很好的体现保险的意义。即每年能将收货粮食的三分之一储存起来,连续三年,便可存足一年的粮食,即“余一”。镖局和粮仓,也是古代老百姓发明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图片】三、中国近代保险史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保险业开始收归国有,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垄断中国保险市场。
“XX”期间,保险停办成为中国保险史上的一段空白。
90年代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的出现,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的局面。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1996年,新华人寿成立,是我国第一批适应保险法要求的股份制、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简称保监会。
2004年,中国入世后,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国内保险业股份制XX基本完成。
......
纵观中国现代保险业,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发展过程。而随着1980年保险复业以后,中国保险步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问题接踵而至
如何选择?
而随着不断的重大变动,保险业推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各路资本纷纷角逐市场,大量保险牌照等待审批。1、从法律解读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图片】2、各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是否有区别
在大致上基本大同小异。但在细节上,还存在一定差别。在这里我给大家放一下比较知名的X安人寿旗下X安福重疾险,和X夏人寿旗下XX人生重疾险,两者条款区别的一条。
1、X夏【图片】2、X安【图片】【图片】3、业务员常说各公司产品一样,事实是否如此?
下面,我放一张部分公司的重疾险一览表。
从图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各家公司产品之间,保障责任不尽相同,有的产品责任更好,反而保费更便宜,最大可差将近50%左右。
原因出自哪里?【图片】(表格较长,请横向观看)
“ 定价 利率 ”
这件事儿和保险产品定价利率有着直接关系。关于产品定价利率,要从1993年说起。
当时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0%,保险产品定价利率为9%。据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先生在一次投资说明会上说,“在平安1994年开始做人寿保险业务,1996年至1999年,曾销售大量高利率保单,这些高利率保单平均利率为6.9%”。根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称“平安人寿仍将长期受利差损保单困扰。据测算,在目前的投资环境和假设下,这些保单隐含亏损达200亿元,而在峰值(2050年前后)的亏损将在400亿元左右”。
保单卖的越多
亏的越多
后在1999年,保监会通知规定,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这一现象才得以扭转。
所谓利差损,简单讲,就是保险公司给客户回报过高,超过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亏损。
由于早期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受限制,且投资结构不合理。在2005年之前,国内保险资金收益连续下滑,其中有两次整体收益连续低于3%的警戒线。
造成利差损主要有两方面:
1、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过高
2、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
在保险业早些年,同样受利差损困扰的还有中国人寿以及太平洋保险。
2003年高盛的研究报告对中国市场的利差损进行了估计,预计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大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在320亿—760亿元人民币。后在这三家公司上市后的披露后的数据显示,这一数字其实还是相当保守的估计。
面对利差损的悬梁之剑,中国人寿靠剥离把沉重的利差包袱甩给了母公司。而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则不得不自我消化。
谁来消化?当然是客户!
“ 费率 市场化 ”
还有一件事儿,和保险产品保费高低有着紧密联系。
在201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XX有关事项通知》。当时的保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已经持续十几年,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此次XX真正带来了保险市场的百花齐放,迎合了保险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然而在刚开始时,随处可见保险从业人员炒作素材“保监已下发红头文件,保险产品要涨价了,大家赶紧购买吧!”“央视新闻你看了吗?为响应保险业费率XX,我司产品于X月后涨价,欲购从速!”等等论调不一而足。
消费者的悲哀,行业的悲哀!
费率XX的目的,通过降级保险产品定价标准,提高消费者收益比率,使保险产品回归保障。说白了,就是让老百姓用更少的钱买到更高的保障!
最终收益是谁?当然是客户!
问题1:可是一些没听过的保险公司,买了不放心
好的,据2015年全国保险业数据显示,保监会在册登记寿险公司75家,财险公司73家。不敢说让您全部了解,就算寿险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您又了解过其中几家呢?前海人寿一个大家眼中“四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倒逼万科,逼走王石先生。保险公司背后的资本实力远远超出了您的想象。【图片】问题2:那么大公司的理赔是不是更有保证呢?
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一个重大误区。来源可能存在于身边大量保险从业者的误导,也可能存在于各种搜索引擎上的碎片化信息。
首先要明白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再大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多赔一分钱;再小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少赔一分钱。
问题3:道理我都懂,可是心里还是不踏实。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曾发生在国内保险业一桩不大不小的案件。在2006年时,国内著名寿险公司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因在职期间,挪用资金130亿之多,被保监会免除调查。因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保险保障基金强势出手,不仅拯救新华人寿于水深火热之中,力挽狂澜。新华人寿还借此上市,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四大上市A股保险公司之一。
所谓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实际是我国第一个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目前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将近700亿之多,据悉,保金觉得自己钱太多,足够罩着这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降低了保障金的缴费比例。
说白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问题4:那么各家公司受到的保护都是一样的吗?
那是当然的啦!
不仅如此,自2016年1月起,中国保险业监管实行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新一代监管机制,即偿二代监管,业内称为C-ROSS。简单将,根据监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度末、每年末,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更直白的讲,保险公司若能通过C-ROSS偿付能力测试,即可代表它都能硬抗200年一遇的大灾害(汶川地震30-50年一遇、日本311地震50-100年一遇、各种股灾)没有例外!最后总结一下,便宜的保险不能买,
因为买了你会发现,你赚了!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一、不同角度看保险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二、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中国,以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便是很好的体现保险的意义。即每年能将收货粮食的三分之一储存起来,连续三年,便可存足一年的粮食,即“余一”。镖局和粮仓,也是古代老百姓发明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图片】三、中国近代保险史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保险业开始收归国有,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垄断中国保险市场。
“XX”期间,保险停办成为中国保险史上的一段空白。
90年代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的出现,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的局面。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1996年,新华人寿成立,是我国第一批适应保险法要求的股份制、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简称保监会。
2004年,中国入世后,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国内保险业股份制XX基本完成。
......
纵观中国现代保险业,经历了“两起两落”的曲折发展过程。而随着1980年保险复业以后,中国保险步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问题接踵而至
如何选择?
而随着不断的重大变动,保险业推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各路资本纷纷角逐市场,大量保险牌照等待审批。1、从法律解读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图片】2、各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是否有区别
在大致上基本大同小异。但在细节上,还存在一定差别。在这里我给大家放一下比较知名的X安人寿旗下X安福重疾险,和X夏人寿旗下XX人生重疾险,两者条款区别的一条。
1、X夏【图片】2、X安【图片】【图片】3、业务员常说各公司产品一样,事实是否如此?
下面,我放一张部分公司的重疾险一览表。
从图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各家公司产品之间,保障责任不尽相同,有的产品责任更好,反而保费更便宜,最大可差将近50%左右。
原因出自哪里?【图片】(表格较长,请横向观看)
“ 定价 利率 ”
这件事儿和保险产品定价利率有着直接关系。关于产品定价利率,要从1993年说起。
当时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0%,保险产品定价利率为9%。据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先生在一次投资说明会上说,“在平安1994年开始做人寿保险业务,1996年至1999年,曾销售大量高利率保单,这些高利率保单平均利率为6.9%”。根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称“平安人寿仍将长期受利差损保单困扰。据测算,在目前的投资环境和假设下,这些保单隐含亏损达200亿元,而在峰值(2050年前后)的亏损将在400亿元左右”。
保单卖的越多
亏的越多
后在1999年,保监会通知规定,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这一现象才得以扭转。
所谓利差损,简单讲,就是保险公司给客户回报过高,超过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亏损。
由于早期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受限制,且投资结构不合理。在2005年之前,国内保险资金收益连续下滑,其中有两次整体收益连续低于3%的警戒线。
造成利差损主要有两方面:
1、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过高
2、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
在保险业早些年,同样受利差损困扰的还有中国人寿以及太平洋保险。
2003年高盛的研究报告对中国市场的利差损进行了估计,预计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大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在320亿—760亿元人民币。后在这三家公司上市后的披露后的数据显示,这一数字其实还是相当保守的估计。
面对利差损的悬梁之剑,中国人寿靠剥离把沉重的利差包袱甩给了母公司。而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则不得不自我消化。
谁来消化?当然是客户!
“ 费率 市场化 ”
还有一件事儿,和保险产品保费高低有着紧密联系。
在201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XX有关事项通知》。当时的保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已经持续十几年,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此次XX真正带来了保险市场的百花齐放,迎合了保险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然而在刚开始时,随处可见保险从业人员炒作素材“保监已下发红头文件,保险产品要涨价了,大家赶紧购买吧!”“央视新闻你看了吗?为响应保险业费率XX,我司产品于X月后涨价,欲购从速!”等等论调不一而足。
消费者的悲哀,行业的悲哀!
费率XX的目的,通过降级保险产品定价标准,提高消费者收益比率,使保险产品回归保障。说白了,就是让老百姓用更少的钱买到更高的保障!
最终收益是谁?当然是客户!
问题1:可是一些没听过的保险公司,买了不放心
好的,据2015年全国保险业数据显示,保监会在册登记寿险公司75家,财险公司73家。不敢说让您全部了解,就算寿险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您又了解过其中几家呢?前海人寿一个大家眼中“四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倒逼万科,逼走王石先生。保险公司背后的资本实力远远超出了您的想象。【图片】问题2:那么大公司的理赔是不是更有保证呢?
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一个重大误区。来源可能存在于身边大量保险从业者的误导,也可能存在于各种搜索引擎上的碎片化信息。
首先要明白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再大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多赔一分钱;再小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少赔一分钱。
问题3:道理我都懂,可是心里还是不踏实。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曾发生在国内保险业一桩不大不小的案件。在2006年时,国内著名寿险公司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因在职期间,挪用资金130亿之多,被保监会免除调查。因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保险保障基金强势出手,不仅拯救新华人寿于水深火热之中,力挽狂澜。新华人寿还借此上市,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四大上市A股保险公司之一。
所谓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实际是我国第一个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目前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将近700亿之多,据悉,保金觉得自己钱太多,足够罩着这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降低了保障金的缴费比例。
说白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问题4:那么各家公司受到的保护都是一样的吗?
那是当然的啦!
不仅如此,自2016年1月起,中国保险业监管实行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新一代监管机制,即偿二代监管,业内称为C-ROSS。简单将,根据监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度末、每年末,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更直白的讲,保险公司若能通过C-ROSS偿付能力测试,即可代表它都能硬抗200年一遇的大灾害(汶川地震30-50年一遇、日本311地震50-100年一遇、各种股灾)没有例外!最后总结一下,便宜的保险不能买,
因为买了你会发现,你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