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盟应建于缔约国共同的意志,利益,原则与立场。
2.同盟协议国互不侵犯,互不背叛。
3.外交争端中统一立场支持同盟协议国。
4.如果出现被侵犯和战争视为对所有同盟协议国的侵犯和战争。
5.各国国内如发生暴乱、革命,分裂等情况,同盟应给予经济、舆论上的支持,并应该国合法政府要求提供武力支援,并不承认其它势力。
6.外交在同盟协议国的原则外的限度内保持的统一
7.战时组建联军,平时可以联合军演(军演属于自愿) ,并且设立战时盟军指挥部。战时盟军指挥部的首脑由同盟协议国共同表决决定。
8.所有国家有拿出军队参加联军的义务,但是某同盟协议国如果遇到国内状况,可以提交处理,经由同盟会议同意可以暂时免去义务。即使不参与联军也应该在外交上与名义上(如宣战,公告)和其它国家一致。
9.在外交及其它重大事务上同盟应共同发布公告。
10.同盟协议国应促进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经济合作,学术交流和合作。
11.同盟应设立一个事务部,并且由每国的最高首脑作为代表。
12.当意见不同时,应采取投票等方式,保护内部和平及理解。
13.同盟协议国承认其它同盟协议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及政权。
14.同盟不得遭受无故的破坏,终止,解散和废除。如果有一国申请退出应得到其它同盟协议国的批准。
15.本同盟的立场为中立偏主动。
16.本同盟视缔约国缔约时的政府为该国合法政府与正统政府,在发生叛乱,内乱,内战,分裂时统一支持此政府并不承认伪政府。
特殊情况的解释条例:如果因为意外事故的出现导致情况的发生,则如果是缔约国主动挑起的非正义战争,则视情况和缔约国首脑意见。如果是被侵略和外国扶持,则支持正统政府。
17.我们共同承认,最高的单位为国家,确认多元与宽容,坚决反对宗教破坏,宗教迫害等反动因素。
国家为最高单位,承认民族国家(nation)与政权国家(state)的存在和相容性。
国家为主权性,主权高于教权,宗教不干预国家,并且不承认以宗教为名义的同盟与国家和宗教的同盟。
附加解释条例:我们承认信仰自由这一前提。
2.同盟协议国互不侵犯,互不背叛。
3.外交争端中统一立场支持同盟协议国。
4.如果出现被侵犯和战争视为对所有同盟协议国的侵犯和战争。
5.各国国内如发生暴乱、革命,分裂等情况,同盟应给予经济、舆论上的支持,并应该国合法政府要求提供武力支援,并不承认其它势力。
6.外交在同盟协议国的原则外的限度内保持的统一
7.战时组建联军,平时可以联合军演(军演属于自愿) ,并且设立战时盟军指挥部。战时盟军指挥部的首脑由同盟协议国共同表决决定。
8.所有国家有拿出军队参加联军的义务,但是某同盟协议国如果遇到国内状况,可以提交处理,经由同盟会议同意可以暂时免去义务。即使不参与联军也应该在外交上与名义上(如宣战,公告)和其它国家一致。
9.在外交及其它重大事务上同盟应共同发布公告。
10.同盟协议国应促进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经济合作,学术交流和合作。
11.同盟应设立一个事务部,并且由每国的最高首脑作为代表。
12.当意见不同时,应采取投票等方式,保护内部和平及理解。
13.同盟协议国承认其它同盟协议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及政权。
14.同盟不得遭受无故的破坏,终止,解散和废除。如果有一国申请退出应得到其它同盟协议国的批准。
15.本同盟的立场为中立偏主动。
16.本同盟视缔约国缔约时的政府为该国合法政府与正统政府,在发生叛乱,内乱,内战,分裂时统一支持此政府并不承认伪政府。
特殊情况的解释条例:如果因为意外事故的出现导致情况的发生,则如果是缔约国主动挑起的非正义战争,则视情况和缔约国首脑意见。如果是被侵略和外国扶持,则支持正统政府。
17.我们共同承认,最高的单位为国家,确认多元与宽容,坚决反对宗教破坏,宗教迫害等反动因素。
国家为最高单位,承认民族国家(nation)与政权国家(state)的存在和相容性。
国家为主权性,主权高于教权,宗教不干预国家,并且不承认以宗教为名义的同盟与国家和宗教的同盟。
附加解释条例:我们承认信仰自由这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