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5年年底发布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目的一是严格开卡实名制管理,二是严格限制开卡数量。自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
《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已经拥有超过4张借记卡的客户,银行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而事实上,银行对于符合核查条件的借记卡客户逐一联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较大,因此,当客户办理第5张借记卡时才口头告知无法办理,如果以往不再使用的借记卡发生遗失或消磁、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只能返回原开户行办理销卡,非本人意愿办理的,中止服务的过程较自愿办理的相比更加繁琐。通俗的来讲,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就是受害人,银行的为难则成了“第二道伤疤”。
银行对于《通知》明确的“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这一条遵守的很严谨,而“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则变相的设置门槛,将其问题推卸给借记卡户主以及开户行,把麻烦留给借记卡客户,把责任推给银监会,凡事以“上面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作为搪塞,解决不了实际性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对于借记卡办理的审核力度薄弱,不同程度上提升了非法持有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契机;
二是银行对于在一定年限后无余额且未使用的借记卡没有作自动销户的处理;
三是银行对于借记卡遗失后,跨省(市)补卡、销卡等相关服务的能力还有待加强。
《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已经拥有超过4张借记卡的客户,银行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而事实上,银行对于符合核查条件的借记卡客户逐一联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较大,因此,当客户办理第5张借记卡时才口头告知无法办理,如果以往不再使用的借记卡发生遗失或消磁、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只能返回原开户行办理销卡,非本人意愿办理的,中止服务的过程较自愿办理的相比更加繁琐。通俗的来讲,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就是受害人,银行的为难则成了“第二道伤疤”。
银行对于《通知》明确的“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这一条遵守的很严谨,而“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则变相的设置门槛,将其问题推卸给借记卡户主以及开户行,把麻烦留给借记卡客户,把责任推给银监会,凡事以“上面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作为搪塞,解决不了实际性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对于借记卡办理的审核力度薄弱,不同程度上提升了非法持有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契机;
二是银行对于在一定年限后无余额且未使用的借记卡没有作自动销户的处理;
三是银行对于借记卡遗失后,跨省(市)补卡、销卡等相关服务的能力还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