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个律师对泛亚事件认识的转变——三级政府难辞其咎
原来在没有阅读泛亚事件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主观推断:该事件是又一起因投资人贪婪导致的事件,应风险自担,自作自受。他们去政府请愿示威,基本是无理取闹。最近,通过广泛阅读有关资料,我认为,自己前期的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有关部门简单认定该事件是非法集资是错误的,是为了推卸政府的责任,证监会、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难辞其咎。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2011年开盘,这家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向全国推出了一款名叫“日金宝”的产品,宣称年化收益率高达13%。而且,它在产品推销时打出了“国家战略”的旗号,声称其收储稀有金属是一种国家战略,投资者的利益有保障。这使它所到之处都出现了发行热潮。但是从2015年4月开始,“日金宝”向投资者兑付收益出现了困难,到了7月,投资者的本金也无法收回。目前,这起事件已牵涉全国20个省份、22万名投资者,涉事总金额高达400多亿元。
这样一起受害群众多、影响面广的恶性事件发生以后,他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支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监管权力帮助他们追回资金,减少损失,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动,但奇怪的是,这些被投资者求告的部门异口同声地认为,他们对泛亚所没有监管权力。
证监会说,他们的监管对象,就交易所来说只限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几家,泛亚所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监管权在地方。而在昆明,泛亚所到底是由云南省金融办还是昆明市金融办行使监管权,在这两级机构之间则打起了太极拳。但是,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从表面上看,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泛亚所确实不在中国证监会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国务院早就授权其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清理整顿的重点就是那些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几年前,证监会正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关停了不少交易所。但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就在证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收效并基本结束后,云南却又开设出了这样一家交易所,这明显与国务院的要求不合,难道证监会就可以置之不理吗?就目前来说,定论泛亚是一起集资诈骗事件可能还为时过早,正是由于证监会的监管失职,才导致它能够将这一产品的集资盘越滚越大,终于发展到了今天难以收拾的地步。
现在已有材料证明,泛亚所是由昆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那么,昆明市金融办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而云南省金融办作为统管全省金融市场的一个政府机构,对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这起事件不闻不问,也是一种很严重的失职行为。在泛亚事件发生、发酵的整个过程中,只要中国证监会和云南、昆明的两级金融办中的任何一家稍有责任心,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将事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这些机构的“集体作弊”才导致了这起恶性事件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确实没有直接的监管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向投资者说清楚泛亚所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揭穿其打着“国家战略”旗号引诱投资者的真实面目,这至少可以让一部分投资者清醒,避免上当。
泛亚事件发生后,有一部分舆论认为,这些投资者因为太贪婪,所以出现如此重大损失也是活该,这就叫风险自担。这种说法混淆了是非,尤其是掩盖了监管部门失职的严酷事实。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贪婪虽然是一种需要克制的个人素质,但它并不是罪。风险自担是基于集资者必须真实、充分地披露信息才能成立的一个原则,只要集资者存在任何一点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行为,风险自担的原则就不能成立。正是由于人性中存在贪婪,有可能给一些金融诈骗分子以机会,才需要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监管责任,减少乃至堵塞金融诈骗活动的空间,帮助受骗投资者减少损失。假如每一个投资者都很理性,金融诈骗无法实施,河晏海清,天下太平,那用巨额财政资金,也就是老百姓交的税供养起来的这些政府机构就是完全多余的了。
按照政府职能改革的要求,政府要简化事前审批,但在这同时必须强化事中监管。泛亚所轻而易举地被地方政府批准设立,但随之而需要的市场监管却基本失守。多个政府机构在监管上的“集体作弊”,表明政府机构对事中监管严重缺位,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就目前对泛亚事件的处理来说,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云南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都应该本着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善后处理,而不是再像前期那样拖延、敷衍。尤其应该做到的是,在监管、善后过程中,应当保持充分的信息透明,对于政府部门在前期审批、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更应追究有关机构与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贾泽生律师
原来在没有阅读泛亚事件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主观推断:该事件是又一起因投资人贪婪导致的事件,应风险自担,自作自受。他们去政府请愿示威,基本是无理取闹。最近,通过广泛阅读有关资料,我认为,自己前期的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有关部门简单认定该事件是非法集资是错误的,是为了推卸政府的责任,证监会、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难辞其咎。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2011年开盘,这家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向全国推出了一款名叫“日金宝”的产品,宣称年化收益率高达13%。而且,它在产品推销时打出了“国家战略”的旗号,声称其收储稀有金属是一种国家战略,投资者的利益有保障。这使它所到之处都出现了发行热潮。但是从2015年4月开始,“日金宝”向投资者兑付收益出现了困难,到了7月,投资者的本金也无法收回。目前,这起事件已牵涉全国20个省份、22万名投资者,涉事总金额高达400多亿元。
这样一起受害群众多、影响面广的恶性事件发生以后,他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支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监管权力帮助他们追回资金,减少损失,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动,但奇怪的是,这些被投资者求告的部门异口同声地认为,他们对泛亚所没有监管权力。
证监会说,他们的监管对象,就交易所来说只限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几家,泛亚所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监管权在地方。而在昆明,泛亚所到底是由云南省金融办还是昆明市金融办行使监管权,在这两级机构之间则打起了太极拳。但是,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从表面上看,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泛亚所确实不在中国证监会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国务院早就授权其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清理整顿的重点就是那些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几年前,证监会正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关停了不少交易所。但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就在证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收效并基本结束后,云南却又开设出了这样一家交易所,这明显与国务院的要求不合,难道证监会就可以置之不理吗?就目前来说,定论泛亚是一起集资诈骗事件可能还为时过早,正是由于证监会的监管失职,才导致它能够将这一产品的集资盘越滚越大,终于发展到了今天难以收拾的地步。
现在已有材料证明,泛亚所是由昆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那么,昆明市金融办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而云南省金融办作为统管全省金融市场的一个政府机构,对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这起事件不闻不问,也是一种很严重的失职行为。在泛亚事件发生、发酵的整个过程中,只要中国证监会和云南、昆明的两级金融办中的任何一家稍有责任心,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将事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这些机构的“集体作弊”才导致了这起恶性事件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退一步说,即使确实没有直接的监管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向投资者说清楚泛亚所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揭穿其打着“国家战略”旗号引诱投资者的真实面目,这至少可以让一部分投资者清醒,避免上当。
泛亚事件发生后,有一部分舆论认为,这些投资者因为太贪婪,所以出现如此重大损失也是活该,这就叫风险自担。这种说法混淆了是非,尤其是掩盖了监管部门失职的严酷事实。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贪婪虽然是一种需要克制的个人素质,但它并不是罪。风险自担是基于集资者必须真实、充分地披露信息才能成立的一个原则,只要集资者存在任何一点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行为,风险自担的原则就不能成立。正是由于人性中存在贪婪,有可能给一些金融诈骗分子以机会,才需要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监管责任,减少乃至堵塞金融诈骗活动的空间,帮助受骗投资者减少损失。假如每一个投资者都很理性,金融诈骗无法实施,河晏海清,天下太平,那用巨额财政资金,也就是老百姓交的税供养起来的这些政府机构就是完全多余的了。
按照政府职能改革的要求,政府要简化事前审批,但在这同时必须强化事中监管。泛亚所轻而易举地被地方政府批准设立,但随之而需要的市场监管却基本失守。多个政府机构在监管上的“集体作弊”,表明政府机构对事中监管严重缺位,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就目前对泛亚事件的处理来说,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云南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都应该本着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善后处理,而不是再像前期那样拖延、敷衍。尤其应该做到的是,在监管、善后过程中,应当保持充分的信息透明,对于政府部门在前期审批、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更应追究有关机构与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贾泽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