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告要求,切实加强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放射性监测检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从公告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并随附产品详细清单,包括:品牌、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必须具体到县)、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三、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日本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四、各有关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
五、关于日本进口水产品办理检疫审批事宜:
㈠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㈡首次申请检疫审批请按照“首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说明” 办理。
㈢日本进口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
1.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2.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3.其他申请表填写要求参见“首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说明” 。
特此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告要求,切实加强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放射性监测检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从公告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并随附产品详细清单,包括:品牌、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必须具体到县)、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三、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日本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须知》。
四、各有关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
五、关于日本进口水产品办理检疫审批事宜:
㈠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㈡首次申请检疫审批请按照“首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说明” 办理。
㈢日本进口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
1.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2.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3.其他申请表填写要求参见“首次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说明” 。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