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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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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3-26 10:40回复
    从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游牧封建制在蒙古社会延续了700多年,与西欧和中国内地的封建制度相比,蒙古游牧封建制既具有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横向上整个社会分封为不同的单元,从纵向上看整个社会划分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阶级之间以“阿勒巴”为纽带联结在一起;同时,由于宗教因素和蒙古民族对成吉思汗的崇拜,蒙古封建制又具有汗权传承的单一性的特点。通过对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蒙古历史的发展,也可以了解游牧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3-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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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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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 强,男,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蒙古法律史研究。
        “封建主义”一词的内涵本身有很大的争议,伏尔泰认为:“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地区。”[1](P698)如西欧封建主义、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等。马克·布洛赫将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总结为:“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1](P704)瞿同祖先生总结为:“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的阶级社会而已。”[2](P7~8)蒙古的游牧封建制既不同于西欧的封建制度,亦不同于我国西周时期的封建制度,更不同于秦朝之后中央君主集权式的封建制度。讨论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蒙古族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国内学术界曾有过争论。本文在这一论述的基础上对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进行分析。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3-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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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横向来看,分封是蒙古游牧
          封建制的显著特点
          (一)蒙古帝国的建立———游牧封建制的初创蒙古游牧封建制初创于成吉思汗,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建立了大蒙古帝国,在地方制度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千户制,千户由成吉思汗直接管辖。帝国建立后他把有功的将领、臣下、氏族长及蒙古以外归降的部族长们,依其功绩封为九十五个千户,[3](P329)这打乱了原有的氏族或部落组织,按地域划分为左右两个万户,万户之下,以十进制的组织,分为千户、百户、十户。千户是由不同部落的门户混合编组起来的,其中也有一小部分是由同族门户组成的。千户的户数不一定是整数,它是以战时提供千名战士为条件组织起来的。二是分封制,除成吉思汗直接管辖的领地外,又把全国的百姓分封给他的母亲、儿子们与弟弟们,[3](P400)并规定只有黄金家族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可汗之号。游牧封建制的建立,标志蒙古氏族制度的解体,结束了以往氏族长决定内部事务、各氏族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从此蒙古从氏族社会进入到国家时代。
          按照十户、百户来区分,是游牧民族极古老的习惯。千户制是蒙古汗国地方制度的基础,在“千户”形成的过程中,蒙古氏族和部落混合,氏族发生剧烈的变化,许多古代蒙古的大部落如塔塔儿、乃蛮等彻底地离散了。我们看到这一过程没有任何特殊的和独创的东西,使他们有异于过去曾经生活在氏族制度下的其他民族,蒙古汗国的形成完全符合我们已知的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也印证了我们已知的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成吉思汗建立以十进制为基础,分万户、千户、百户、十户,十进制组织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行政单位,千户长既是军事长官,又是地方行政长官。各千户之间的范围也基本上是划定的。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的职衔在原则上是世袭的,由大汗通过一种仪式确定下来,后来还颁赐了诏书。只有在特殊场合万户长才有权亲自选千户长,但要经过汗的认可。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3-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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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北元时期游牧封建制的演化
            元朝时漠北蒙古本土作为岭北行中书省,由于元朝与西北、东北诸宗王长期分裂,蒙古本土并没有大的变化。
            元顺帝北逃后,蒙古分为鞑靼部和瓦剌部,各部陷入部族割据状态,汗权衰弱,直至达延汗才重新统一了蒙古本土。达延汗统一蒙古后,把属民和土地按照传统编成了六个万户,分为左右两翼,分封他的诸子做每一个万户的领主。达延汗除了总揽全国外,直接管理左翼三万户,另派一个儿子管理右翼三万户,称为济农。达延汗的改制使所有在达延汗统属下的部族都奉他的子嗣为领主,从而重新建立了以黄金家族为中心的封建制度。这一时期,万户、千户已不能发挥组织的机能,开始以“兀鲁思”代替万户,以“鄂托克”①代替千户。大部落集团成为兀鲁思,由于北元时期大多数蒙古人丧失了氏族制度,脱离了千户的区分,鄂托克代替千户成为蒙古的基本单位。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3-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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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清代蒙古游牧封建制的演化
              盟旗制度是清朝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度而建立的,虽然没有触动蒙古原来的封建领主制经济结构和内部的社会等级制度,但在盟与旗的关系、旗与清廷的关系上进行了精心的改革。无论是蒙元帝国时期万户与千户之间还是北元时期兀鲁思与鄂托克之间,都是领主与藩臣的关系,万户统领千户、兀鲁思统领鄂托克。清朝为了通过“众建而分其势”,仿照满洲八旗建立了盟旗制度,对蒙古旗与旗之间设置了种种的限制,盟旗制度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从而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蒙古各旗之间只能在为其划定界限内游牧,禁止越界。旗与鄂托克有相似之处,但编旗时并不是完整地按照蒙古人原来的鄂托克进行划分的。有的鄂托克按照它的规模被编为一旗或二旗,有的则被分为若干旗,有的几个鄂托克被并为一旗或二旗,有的鄂托克彻底的消失了。盟不是扎萨克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不得随便干涉各扎萨克旗的内部事务。盟长只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扎萨克实行监督,会同扎萨克处理重要事宜。盟与旗,盟长和扎萨克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但只限于军事和司法方面,他对扎萨克只有监督之责而没有处分之权。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3-2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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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经历元朝、北元和清代,直至辛亥革命后,在晚清汉族移民和西方文明的冲击下,蒙古游牧封建制度才在民国时期发生了逐步的转型与变革。虽然经过了缓慢的变迁,即蒙元帝国时期的万户、千户,北元时期的兀鲁思、鄂托克、爱玛克,清代的盟、旗,蒙古游牧封建制仍稳定地存在了700多年的历史。游牧封建制是游牧民族发展的共同的历史规律吗?蒙古的游牧封建制为何能存在这样长的时间呢?如果不是汉族移民和西方文化的冲击,那么这种社会制度还会继续存在下去吗,在蒙古社会内部能自生出近代社会吗?蒙古的历史发展中也曾有过建立一种专制政体的意向,这可以在达延汗及其孙子继承人博迪·阿拉克周围亲信人员中看到,达延汗对这种建议的答复是:“若将此四十万户蒙古所余六万户人尽灭之,岂得为人主之功乎?”博迪· 阿拉克则说:“今若相残,能之,固善;如不能,则人已皆致骚动矣!”[4](P241)蒙古封建制能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这正是蒙古游牧封建制的特点所在,蒙古封建制不仅建立在封建原则的基础之上,更是建立在氏族原则的基础之上。把分地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和近亲们是游牧民族古老的传统,“即国家(兀鲁思)乃是建立帝国、即了汗位的这位人物的全氏族的财产,正和氏族或氏族分支领有一定地域同时又领有作为世袭属部的人的情况完全一样,现在这个汗的氏族成为住在一定地域(嫩秃黑)的人民———国家(兀鲁思)的领主。于是,氏族所有制的概念开始转用于更大的范围,即人民———国家的范围。”[4](P158)巴托尔德指出分封制度是一切游牧帝国的普遍规律,“族产的观念从私法领域转移到公法领域。国家被看作是整个汗族的财产,分藩而治,大的藩国复分为许多小的采地;一些强大的藩主往往不听大汗的号令”。[5](P269)马克斯·韦伯把它列入“家产制国家”的主要特征。兹拉特金对于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符拉基米尔佐夫和巴尔托德过分夸大了仿佛在游牧民群众中广泛传播的关于国家和帝国是汗的氏族所有成员的集体财产,并由此产生了分封制,使这些国家必然走向衰落和崩溃。他认为分封制度不是游牧民族的发明,它几乎是在世界所有的民族封建制度历史上人所共知的现象,产生这个制度的原因不是汗的家族成员对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思想,而是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4](P435)其实,游牧民族的这一传统本身与游牧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关。游牧经济不能像农业经济一样大家庭住在一起耕作生活,而必须把家畜分群放牧,分别寻找良好的牧场。一个大家庭,年长的儿子多半在他们父母健在的时候就分的了他们应得的份子(蒙语称为忽必),而过分居的生活。正因为这一经济需求,在政治上必然体现为分封的传统。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3-2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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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纵向来看,蒙古封建制的突出特点是属民对封建主的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蒙古封建制是封地与属民的统一,蒙古游牧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与牧民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之上的,封建主获得不仅仅是土地,更重要的人。正如符拉基米尔佐夫所讲,“分地———忽必是由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和足资他们生活的牧地与猎场(嫩秃黑)这两部分构成的。游牧民的注意力当然集中在人的方面,因为嫩秃黑还能在别处找到;正由于这个缘故,所以兀鲁思一词便意味着分封给某人的分地本身。”[4](P177)
                  蒙古封建领主制具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维护人身依附关系是一显著的特点,构成与内地法律截然不同的风格,这也是蒙古社会的基石,蒙古各种法典都极力地维护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打击逃亡,成为立法的重点。帕拉斯曾这样描述蒙古族人身依附性的特点:“众所周知,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相当符合人类自由的天性,但自从开天辟地以来,这些部落无一例外都处于毫无限制的王权统治之下,这一事实着实让人无法理喻。”[6](P182)
                  符拉基米尔佐夫说:“嫩秃黑,即足够一个游牧单位维持生活的地面是属于那颜或诸王所有的。一切蒙古人都隶属于某一领主(那颜),即诸王或千户长、百户长。既然领主有了百姓,自然也就有了百姓赖以生活和游牧的土地。因此,每一个领主在获得对于兀鲁思———人民、百姓的领有权或者甚至支配权时,便必然获得一定的禹儿惕,嫩秃黑,即适于他所领有的游牧民维持生活的土地。分地———忽必是由一定数量的游牧家庭(兀鲁思)和足资他们生活的牧地与猎场(嫩秃黑)这两部分构成的。”“阿勒巴图对其领主的人身隶属,在于主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属民,……首先阿勒巴图是牢固地隶属于领主的,所以他无权利离开领主另行游牧;离开领主,就要被看作是逃亡,逃亡者应立即被追回交其主人处置。其次,封建领主可将自己的阿勒巴图出让或赠送他人。”[4](P177)关于这一点,在《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大法典》乃至清朝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3-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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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2: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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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札撒》规定:“不许各级那颜收容他队之人,虽宗王亦不得收容欲叛其首领之人。”
                    《阿勒坦汗法典》规定,“恶棍、奴仆杀人,将没收一切积蓄、食物和财产。窃贼偷盗,最好不要怜悯,不杀则有碍法律尊严。”这是《阿勒坦汗法典》中唯一规定死刑的条款,可见该法典在维护森严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上还是不遗余力的。“携带逃亡者一同逃走者,应赔偿。”“长官叛逃,其部署中之任何人都可以招集人追赶。”
                    《喀尔喀七旗法典》规定:[7](P104)(1)诺颜有追捕逃亡者的义务。[发现]去别旗的逃亡人,各旗都要派使臣前往[交涉],如不派使臣,罚马二匹(《六旗法典》56条)。诺颜、塔布囊各有权者如不去追捕或叫去追捕而不去,罚马一匹。给前去追捕者吃一九(《六旗法典》74条)。(2)奖励追捕。从(七旗)外讯问诺颜们而来的宝思忽勒,遇见者如亲自送至,吃一人(《猴年大法》第55条);[如是]投奔敌人的宝思忽勒,全吃掉(《猴年大法》第57条);[如是]七旗内的宝思忽勒,吃一半(《猴年大法》第57条)。
                    《蒙古———卫拉特法典》的规定:[7](P127)(1)严禁逃亡。第6条,对于逃亡者要罚其财产、牲畜一半,并将其送交主人。如[收容之]诺颜作梗阻拦,不听处罚、不给牲畜,罚[此诺颜]铠甲百领、驼百峰、马千匹[卫拉特、喀尔喀平分]。(2)
                    严禁资助逃亡者。第79条,不得给予逃亡者骑乘、肉食,在逃亡前,在别人家存放物品、牲畜,存放者藏匿不交公,罚三九;如根本不交出逃亡者,以法惩处。(3)逃亡者应予以归还。第49条,从别人那里来的人,从哪儿来的回哪儿去。其投靠的诺颜如给其生活资助,要给他靠本人劳动所得牲畜的一半。第108条,如根本不交出逃亡者,以法惩处。(4)奖励抓捕逃亡者。第97条,如送还[给其主人],有几个箭袋要几匹马。如抓捕外逃的逃亡者,除其人外,其财产、牲畜对半分。
                    上述立法以严厉的处罚维系着牢固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蒙古社会封建统治的基础,蒙古社会构建的权力义务关系都是基于阿勒巴。阿勒巴图是无权离开领主的,离开领主即被视作逃亡,逃亡会损害整个蒙古封建社会的基础,因此逃亡者会被予以严厉的惩处,这在蒙古传统法律里受到非常的重视。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3-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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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封建主对其领主以阿勒巴图为纽带,负有从征、从猎、服役、纳税、会盟的封建义务
                      “蒙古语alba,由语根al—(取、夺之意)而来,必须指出,在含有许多蒙古语成分的雅库特语中,alba一词有‘强求、勒索’的意义。”[4](P249)深刻认识阿勒巴一词,是认识蒙古封建社会关系的关键。正如符拉基米尔佐夫所指出阿勒巴,即“服役贡赋”,是蒙古封建社会的纽带。不能仅仅认为只有平民才承担阿勒巴,实际上该词深刻地反映了蒙古封建人身隶属关系的本质,普通平民是其领主的阿勒巴图,而各级封建主本身又是其领主的阿勒巴图,如诸王对于可汗的关系。即下级封建主获得分封的义务就是承担阿勒巴,而平民使用牧地及牲畜的义务就是向其领主承担赋役义务。
                      从这里出发,我们会发现普通平民使用土地的权利需要承担阿勒巴,而各级封建领主行使领主权力也需要承担阿勒巴。这就是蒙古游牧封建社的本质,即权力的授予和封建义务相结合,从而实现了行使权利和承担封建义务的对称和统一。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3-2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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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蒙古秘史》《黄金史纲》《蒙古源流》等史料,参考《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三旗法典》的规定,可以把封建领主的义务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服军役的义务
                        蒙古封建主的首要义务就是为自己的可汗服军役。成吉思汗在组建怯薛军时规定,各级那颜及其千户有义务为怯薛军提供人员和装备。成吉思汗说:“从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的儿子和白身人的儿子中,挑选有武艺,身体、模样好的人,可到朕处效力的人,进入轮番护卫队。”[3](P371)
                      怯薛军是由从前的那可儿和亲兵变为正式的军事组织的,这是蒙古封建化和国家化的重要过程。蒙古高原上民族和部落之间的兼并战争使政治机构趋向军事化、专门化,军事化使政治机构更加集权和更具有强制力,专门化是政治机构国家化的重要特征,这为蒙古封建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可以说服军役的义务是蒙古国家化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二)会盟的义务
                        会盟是游牧民族一种古老的传统,一切公共事务,包括战争与和平,不同封建主之间的关系等事务都通过会盟的方式来解决。不能把会盟看作是一种固定的国家机构,而仅仅是封建主为其可汗所尽的义务。蒙古族早在氏族社会时期,就有忽里勒台制,“忽里勒台”,蒙古语,汉意为“会议或族众会议”。凡氏族内的重大事项,都要召开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忽里勒台共同决定,这是早期的原始民主制。随着蒙古进入阶级社会,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忽里勒台演化为氏族首领参加的贵族会议。即使这样,可汗的产生也须通过贵族参加的忽里勒台才具有合法性。也常常通过会盟的方式制定法令,例如著名的《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法典》都是通过会盟的方式制定的。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3-2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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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襄助公共事务
                          设立驿站,提供车辆马匹口粮等。权力体制的构建和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政治系统技术能力之所及。对于地广人稀的蒙古草原,统治权力的行使不得不依赖于驿站系统的完善和正常运行,因此,在《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三旗大法典》中都详细地规定了驿站站马和口粮的供应。
                          四、等级制是蒙古封建社会重要特征,游牧民对其领主以阿勒巴图为纽带负有一系列封建义务
                        等级制是蒙古封建社会重要特征,蒙古曾有这样的谚语“众庶无主,难以行事”,蒙古传统社会可以分为封建领主阶级和下层阶级。
                          封建领主阶级,即领有阿勒巴图的诺颜。诺颜,蒙古语为官人、老爷的意思,包括汗、济农、洪台吉、台吉、王、塔布囊等。汗是兀鲁思的领主,小封建主是鄂托克的领主,再小的封建主是爱马克的领主。小领主对大领主,大领主对可汗,各层级之间通过“阿勒巴”(alba)为联系。下层阶级依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异分为赛音库蒙、敦达库蒙、哈剌库蒙和勃斡勒。一切游牧民都归属于自己的领主,封建领主世袭领有自己的属民。属民对其领主的最大义务是提供阿勒巴,因此,属民通常被称作阿勒巴图,即负担义务的人。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7-03-2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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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牧民负担的阿勒巴,包括其对封建领主的下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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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秘史》记载,窝阔台汗在位时曾规定:“每年让百姓从每群羊中缴纳一只二岁羊做汤羊。每百只羊,缴纳一只羊,救济穷人们。”[5](P489)后来各部法典再很少有关于蒙古属民实物贡赋的规定,是否因为这种实物贡赋已经普遍成为一种蒙古属民的基本义务,直至《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清朝统治者更加详实地规定了蒙古游牧民的各种义务。
                            (二)在领主的军队中服兵役和参加围猎
                            如《卫拉特法典》第11条规定:“发生了动乱,要到诺颜那里集中。如听见而不来,根据鄂托克之远近,以前法处理。”[8](P237)《喀尔喀三旗大法典》规定:“隐藏服兵役者,罚马八匹、骆驼一匹。[服兵役者应备之]弓欠缺者,罚三岁马一匹;[应备之]矛欠缺者,罚两岁牛一头。”
                            (三)供应驿站马匹和对领主的急递使供应食粮
                            如《卫拉特法典》规定:“在我国内,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任何人绝对不能拒绝无偿提供驿马。(1)僧侣或因宗教上的任务而派遣使节或使者时;(2)奉王公之命旅行的人;(3)为了向王公报告战争或有敌人来袭而必须急速驰赴其本营时。有以上三种情况,拒绝为急使提供替马的人,罚九的九倍,即八十一头牲畜。”[8](P238)《喀尔喀三旗大法典》更是在1709年三旗大法条例、1722年条例中用了29条篇幅规定了相关内容,可见其重视之程度。
                            封建主剥削广大阿勒巴图的基础是其几乎掌握着整个生产资料。土地、牧场和各种牧地都归封建领主领有和支配,牲畜名义上归平民占有,但占有是相对的,当领主受到罚款时,其所属的阿勒巴图就得以牲畜代为赔偿,即使对私有财产的处理都要受到封建主的监督和控制。由此可见,对阿勒巴图征收赋役实行的是身份上的强制,对土地的利用、收益等权利不是抽象的私法权利,而是按照身份关系伴随差役、赋役、贡赋等权利而来的特殊权利。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7-03-2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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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僧侣贵族成为蒙古社会的重要统治阶级
                              大量的蒙古男子出家为僧,僧侣成为在法律地位上高人一等的新的特权阶层,寺院拥有大量的地产和沙比纳尔,渐渐形成僧侣贵族,并与世俗贵族一起成为蒙古封建社会的两大统治阶级。《十善福经法》的规定:依照昔日法王帕克巴喇嘛之制,凡四项僧尼免其从征、从猎、服役、纳税之差徭,并立政教二道。
                              《卫拉特法典》不再推行政教并行制度,而是将政教关系调整为政主教辅,其规定主要有:[7](P120)(1)取消翁衮和萨满教。第109条,谁如邀请乌都干孛额而行,罚邀请者马。罚来者乌都干之马。看见之人如不罚,罚他的马。谁如看见翁衮,要取走。其主人如拦阻不给,罚要他的马。(2)禁止萨满巫师行巫。第110条,萨满行巫诅咒上等人,罚一五。诅咒下等人,罚马二匹。(3)禁止侮辱僧侣。第14条,骂绰尔济等[喇嘛],罚九九。骂诺颜的巴克什等[喇嘛],罚五九。骂格隆等,罚三九,动手打,罚五九。骂班第和察卜干赤等,罚一五,动手打,罚一九。骂乌巴什、乌巴三察,罚马一匹,动手打,根据打之程度处罚。(4)禁止擅自破坏戒律。托因人随意犯戒,罚其财产、牲畜之一半。骂成家的班第,罚一马,动手打,罚双马。(5)向喇嘛、班第们征用乌拉骑乘,罚牛一头。骑用拴有敬佛鬃尾的马匹,罚一马。如系乌拉赤抓给的,[所罚之马]向乌拉赤要,如系使者[自己]骑的,向使者要。
                              《喀尔喀三旗大法典》更是专门制定了1746年教、俗两界相互关系条例。(1)“凡弃家立志为僧者,要按照教义征得其主人和双亲的许可;如果主人、双亲在远方,显属无法通知者,则应通知本部之扎萨克,若经准可,即可剃度。”(2)“僧徒对世俗诺颜即无须缴纳任何赋税,而可按照自己意愿做主。但若未经主人或双亲同意而为僧者,则不能自行做主。诚心诚意出家之人,其主人不应阻拦。”(3)“所有僧徒及其所辖贡民除三大事外一概不提供车马、饩羊。但拥有与俗人共有之财产,则应提供车马、饩羊。”(4)“自外地来者犯有重大罪行及过错,即应遣返他所来之地。诺颜阻留者,罚一九牲畜阿勒丹吉;平民阻留者,罚一马。”
                              可见《喀尔喀法典》多次反复用大量的内容突出了对宗教利益的保护,表明了黄教在喀尔喀地区的统治地位的稳固,也促进了其在蒙古地区更加广泛的传播。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7-03-2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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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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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汗权传承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萨满教是蒙古族古老的宗教,是基于泛灵论、多偶像崇拜而逐渐形成的原始宗教,古代蒙古高原的匈奴、鲜卑、契丹等民族都曾经信奉过萨满教。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萨满教一直在蒙古社会占统治地位,对蒙古族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萨满教的主导思想是“天命论”,个人和社会的命运是由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这就是天神,蒙语称腾格里。这种宿命主义的“天命思想”为早期蒙古汗权创造了“天授汗权”的合法性依据,即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的汗权来源于天神的授予,当然也只有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才有继承汗位的权力。《蒙古秘史》第21节记载:“每夜,有个透明的黄色的人,沿着房的天窗、门额透光而入,抚摸着我的腹部,那光投入我的腹中。那人随着日、月之光,如黄犬般伏行而出。这样看起来,由那人所出的儿子分明是上天的儿子。”第59节记载:“[成吉思汗]降生时,右手握着髀石般的一个血块。”这些记载都是在说成吉思汗的始祖孛端察儿是感光而生的天子,成吉思汗是代表蒙哥腾格里的意志,对成吉思汗的忠诚就是对蒙哥腾格里的忠诚。
                                在蒙古帝国的建立过程中,成吉思汗杰出的领袖才华和卓越功勋起到核心作用,在萨满教天道观的维护下,蒙古人把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的统治地位已经神化,蒙古人把成吉思汗当作自己民族的象征来崇拜。蒙古人的眼中,黄金家族是上天所赐,是吉祥的象征。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后,成为帝国的大汗,在《大札撒》中规定只有黄金家族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可汗之号,自此,蒙古族坚持而认真地遵循了这一规定,历代蒙古大汗都是黄金家族成员。北元时期,汗权衰弱,蒙古分为鞑靼和瓦剌,蒙古陷入了黄金家族与官僚贵族两个阶层之间旷日持久的战争,这一战争的顶点即是托欢称汗,蒙古编年史《蒙古源流》记载反映了蒙古人对托欢称汗的态度,即只有黄金家族的人才能称汗。托欢称汗前说“汝为威灵身之八白室乎!我乃威灵后之裔托欢也”,于是照蒙古汗之仪式即汗位,“及其致祭于主(灵)而还也,但闻主上之金箭壶铮然有声,近侍人等见中眼内之一叉批箭战战而动,其时托欢太师之口鼻冒血而慌骇,众(复)见其衣自绽,两胛之间显如中箭之痕矣。”托欢临死时说:“英雄之威灵显其英雄也,威灵后未能护其裔矣。一恃威灵后而行之我,为圣主所害如是矣。”[9](P216)
                                这一战争最终以黄金家族的彻底胜利而结束。达延汗重新统一蒙古后,对蒙古进行了社会改革,对太师、丞相和所有领主的领地进行了整顿与合并,除兀良哈万户外,达延汗把其余五个万户都封给自己的儿子领有。至此,不仅汗位只能由黄金家族成员承袭,即使五个万户和各鄂托克的领主,也都由达延汗的后裔一直世袭。清朝绥服蒙古,蒙古各旗旗主仍然由黄金家族世袭罔替,直至清末。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7-03-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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