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者死于咎由自取,法律不该二次伤害
李晓鹏 评论原创
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
于欢是一个22岁的青年,在被“讨债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人当面侮辱的情况下,他心理崩溃,当场刺伤11位职业“讨债人”中的4人,其中羞辱他母亲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山东聊城中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母亲苏银霞,但杜志浩等“讨债人”并没有动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据此,法院裁决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于欢母亲苏银霞,是一名企业家,她创办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刹车片。这几年,实体经济遇到很大困难,企业也周转不灵。银行贷不到款,不得已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于欢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讨债人”用极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来的。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被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被吴占学堵住,他让人在房间里拉屎,并把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任何结果。4月14日,这伙人带着苏银霞、于欢母子来到公司,先去财务室,然后被限制在接待室。这伙人围着这对母子,用手机看黄色视频,将声音开到最大。其中杜志浩站起来就解开裤子,露出下体,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去。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职员说,此时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警察接警来到现场,说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要动手打人。”转身就走出了门。屋内的于欢眼看警察出了门,心里最后一丝理智崩溃了。他摸到一把接待室用来切水果的刀,疯狂向周围的“讨债人”刺去,一下子刺中四人。杜志浩肚子上中了一刀,当时并没有显得很严重。自己走出来骂了一句,然后开车子去了医院。据医院的目击者讲,杜志浩还因为琐事在医院跟人吵了一架。后来,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而亡。
报道中除了高利贷以外,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第一,杜志浩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第二,事发后,当地一位企业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况之后,吴占学紧接着就给他打电话,追问情况。公安找谁查案,本来应该是秘密,为什么马上就让吴占学知道了?第三,事发之后,聊城公安局派东昌府分局前来办理吴占学黑社会案件,而不是由冠县自己来办。这多少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完全忽略了人的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是警察的离去,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吴占学以超过国家合法利率十倍的高利贷房贷,恶化整个县域经济,并用黑社会方式组织逼债,地方政府竟然不闻不问。一个在逃犯,用极端侮辱人的方式刺激于欢,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都是有错在先。警察上门又离去,时最终导致于欢崩溃的原因。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杜志浩因此而死,咎由自取,于欢最多算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所幸,记者王瑞峰深入进行了调查,以冷静的笔触描述了事件的细节。这些细节读来,相信每一个心中尚存良知的人,都会热血沸腾,拍案而起,继而扼腕叹息,为于欢母子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命运感到无比愤懑。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
李晓鹏 评论原创
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
于欢是一个22岁的青年,在被“讨债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人当面侮辱的情况下,他心理崩溃,当场刺伤11位职业“讨债人”中的4人,其中羞辱他母亲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山东聊城中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母亲苏银霞,但杜志浩等“讨债人”并没有动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据此,法院裁决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于欢母亲苏银霞,是一名企业家,她创办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刹车片。这几年,实体经济遇到很大困难,企业也周转不灵。银行贷不到款,不得已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于欢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讨债人”用极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来的。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被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被吴占学堵住,他让人在房间里拉屎,并把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任何结果。4月14日,这伙人带着苏银霞、于欢母子来到公司,先去财务室,然后被限制在接待室。这伙人围着这对母子,用手机看黄色视频,将声音开到最大。其中杜志浩站起来就解开裤子,露出下体,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去。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职员说,此时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警察接警来到现场,说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要动手打人。”转身就走出了门。屋内的于欢眼看警察出了门,心里最后一丝理智崩溃了。他摸到一把接待室用来切水果的刀,疯狂向周围的“讨债人”刺去,一下子刺中四人。杜志浩肚子上中了一刀,当时并没有显得很严重。自己走出来骂了一句,然后开车子去了医院。据医院的目击者讲,杜志浩还因为琐事在医院跟人吵了一架。后来,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而亡。
报道中除了高利贷以外,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第一,杜志浩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第二,事发后,当地一位企业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况之后,吴占学紧接着就给他打电话,追问情况。公安找谁查案,本来应该是秘密,为什么马上就让吴占学知道了?第三,事发之后,聊城公安局派东昌府分局前来办理吴占学黑社会案件,而不是由冠县自己来办。这多少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完全忽略了人的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是警察的离去,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吴占学以超过国家合法利率十倍的高利贷房贷,恶化整个县域经济,并用黑社会方式组织逼债,地方政府竟然不闻不问。一个在逃犯,用极端侮辱人的方式刺激于欢,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都是有错在先。警察上门又离去,时最终导致于欢崩溃的原因。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杜志浩因此而死,咎由自取,于欢最多算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所幸,记者王瑞峰深入进行了调查,以冷静的笔触描述了事件的细节。这些细节读来,相信每一个心中尚存良知的人,都会热血沸腾,拍案而起,继而扼腕叹息,为于欢母子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命运感到无比愤懑。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