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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聘挖桩神偷妙手,挖一棵松,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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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吧屡现桩贴花贴:古桩老树下山,真是美妙绝仑,美仑美奂,不由让人鬼迷心窍,趋之若鹜,争相购买。此谓挖桩神偷妙手之功。
现偶见一松,其干伟岸,其姿奇美,丰姿绰约,令人垂涎欲滴,爱之无比,日思夜梦,欲占有之。今思之再三,现诚聘挖桩神偷妙手上山釆挖,高价收购,以解鬼使神差之欲。
此松地址:在安徽黄山玉屏楼左侧、文殊洞之上,倚青狮石破石而生。并附照片。
收购电话:110,110,110,110。
有意者,请速联系,非诚勿扰!谢谢。




1楼2017-03-29 11:13回复
    第三十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7-08-24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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