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规则有一定缺陷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量刑规则,对只有一人受伤的情况下,并无太大问题。但是如果同一被告人致多人受伤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出现量刑无法平衡的问题。比如某甲致一人重伤,根据犯罪情节及被害人伤势情况,应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而某乙,在采用与某甲相同的方式,造成三名被害人重伤,三名被害人的伤势与前述伤势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某乙也只能在十年以内的范围量刑,而非以24年的基准刑进行量刑。夸张地说,哪怕某乙故意伤害造成十个人重伤,对其也只能在十年以内的幅度量刑。而面对该缺陷,法官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来想办法解决。
回到本案,在充分理解上述几个问题之后,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俗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撇开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各种情节,于欢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则基本属于可以被公众接受的范围。考虑被告人于欢同时致二人重伤(均危及生命)及一人轻伤的情况,量刑甚至再可以往上走,到达死缓,甚至死刑立即执行;考虑被害人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则量刑应当适当往下走。同时存在从重和从轻的情节,两者大致相抵,维持无期的量刑,从法律的角度基本可以接受。另外,本案显然不符合网上部分专家学者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形,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尚有较大争议。如果本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欢只能在十年以下幅度量刑。站在中立的角度,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十年以下的量刑是否均衡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一审判决显然不可能不考虑这个问题。所以,笔者基本上还是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量刑基本适当,并无明显过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量刑规则,对只有一人受伤的情况下,并无太大问题。但是如果同一被告人致多人受伤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出现量刑无法平衡的问题。比如某甲致一人重伤,根据犯罪情节及被害人伤势情况,应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而某乙,在采用与某甲相同的方式,造成三名被害人重伤,三名被害人的伤势与前述伤势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某乙也只能在十年以内的范围量刑,而非以24年的基准刑进行量刑。夸张地说,哪怕某乙故意伤害造成十个人重伤,对其也只能在十年以内的幅度量刑。而面对该缺陷,法官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来想办法解决。
回到本案,在充分理解上述几个问题之后,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俗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撇开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各种情节,于欢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则基本属于可以被公众接受的范围。考虑被告人于欢同时致二人重伤(均危及生命)及一人轻伤的情况,量刑甚至再可以往上走,到达死缓,甚至死刑立即执行;考虑被害人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则量刑应当适当往下走。同时存在从重和从轻的情节,两者大致相抵,维持无期的量刑,从法律的角度基本可以接受。另外,本案显然不符合网上部分专家学者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形,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尚有较大争议。如果本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欢只能在十年以下幅度量刑。站在中立的角度,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十年以下的量刑是否均衡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一审判决显然不可能不考虑这个问题。所以,笔者基本上还是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量刑基本适当,并无明显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