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