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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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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形是法条竞合。故意杀人未遂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的情形,按照现在的观点,是想象竞合。刘凤科是通过法定刑的比较,认为按照故意杀人未遂,按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处罚。但故意伤害中特别残忍手段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是可以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认为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更为合理。那么问题来了,法条竞合中,一般情况下是特殊法条优先,但是如果是用特殊法条导致犯罪分子不受处罚,或者保证这个量刑公平,可以适用普通法。那上述的这个例子能否理解为,还是法条竞合,但是适用普通法条的情形呢!再比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如果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就要认定为行为人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基于同样的理由,为了确保量刑公平,可以适用普通法条,也就是说还是法条竞合关系,只不过没有按照特殊法条优先的原则处理。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4-26 16:40回复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469页(3)不法的包容性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6-1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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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法很好,可惜不能


      IP属地:江苏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7-08-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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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竞合看似是选用特殊法条,但他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特殊法条包含且囊括了一般法条,若你选择了一般法条,即是认为,一般法条包括了特殊法条,并不是你想挑那个就挑那个的


        IP属地:江苏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7-08-24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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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了也觉得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IP属地:甘肃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9-09-0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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