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纪委公布10起扶贫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华商网-华商报[微博]周金柱2017-05-03 09:40我要分享0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加强警示教育,确保市委、市政府扶贫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近日,汉中市纪委将查处的十起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计划生育专干黄翠连,在负责上报本村低保户信息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知一名低保户已死亡,却未按规定上报其死亡信息,致使该名低保户死亡后,县财政仍然给其拨付低保金15个月共计3318元,由死者家属使用。
处理结果:2017年4月13日,白勉峡镇党委给予黄翠连党内警告处分。
2、洋县戚氏办事处陶岭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小宏、原村主任任宝文、原文书雷正新、原出纳王万吉、原村调解主任王建鹏(非党),截留柑橘项目扶贫资金7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剩余2万元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
处理结果:2016年12月20日,洋县纪委给予王小宏、任宝文、雷正新、王万吉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27日,洋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小宏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任宝文、雷正新、王万吉、王建鹏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3、勉县长沟河镇白云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唐福城,在任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期间,先后多次挪用该协会扶贫互助资金共计1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1日,勉县纪委给予唐福城开除党籍处分。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4、汉台区武乡镇西村原党支部书记金光杰、村委会主任付志国,在2012年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中,收受汉中祥泰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曹某现金各3万元。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5日,汉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光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付志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9日,汉台区纪委给予金光杰、付志国开除党籍处分。
5、宁强县大安镇大安社区居委会支部委员兼四组组长万春翠,在2016年低保全面复审中,未按照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未对“三委”班子成员及近亲属等违规享受低保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
处理结果:2017年1 月20日大安镇党委给予万春翠党内警告处分。
6、镇巴县观音镇八角庙村支部书记王学星,在2016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精准识别贫困户过程中,在明知评议小组人员构成要求的情况下,只通知部分成员参加民主评议,没有达到民主评议小组构成的要求;在明知贫困户精准识别条件“十不准”的情况下,仍依据自己设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导致评议出的贫困户不符合规定。
处理结果:2017年4月10日,观音镇党委给予王学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略阳县白水江镇林家山村党支部书记王建国、村主任田志强,在贫困户精准识别中不严格执行政策,且擅自放宽政策标准,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评议审核,导致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28户103人被确定为精准扶贫对象。
处理结果:2016年7月14日,白水江镇党委给予王建国、田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城固县小河镇铁炉湾村党支部书记邓昌明、文书王国崔在贫困户精准识别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九条红线”规定,将自己上报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二人分别领取扶贫产业项目补助资金4730元、1990元。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5日,小河镇党委分别给予邓昌明、王国崔党内警告处分。
9、留坝县火烧店镇供销社原主任蒋自安(非党)在负责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中,伪造项目资料,以他人名义虚开项目工程发票,套取财政资金30900元,蒋自安将其中5000元用于该镇天星亮村一组修路,剩余25900元用于个人开支。
处理结果:2016年7月26日,留坝县法院判处蒋自安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10月21日,留坝县供销社给予蒋自安撤职处分。
10、佛坪县陈家坝镇郭家坝村党支部书记陈厚军,从2015年3月至6月,未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授权,私自向该村3名村民违规审批借款各6000元;陈厚军本人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超限额违规借款30000元用于个人中药材产业发展。2016年5月,陈厚军将30000元借款归还,并支付利息1885.5元。
处理结果:2016年12月2日,陈家坝镇党委给予陈厚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hanzhong.house.qq.com/a/20170503/015301.htm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加强警示教育,确保市委、市政府扶贫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近日,汉中市纪委将查处的十起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计划生育专干黄翠连,在负责上报本村低保户信息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知一名低保户已死亡,却未按规定上报其死亡信息,致使该名低保户死亡后,县财政仍然给其拨付低保金15个月共计3318元,由死者家属使用。
处理结果:2017年4月13日,白勉峡镇党委给予黄翠连党内警告处分。
2、洋县戚氏办事处陶岭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小宏、原村主任任宝文、原文书雷正新、原出纳王万吉、原村调解主任王建鹏(非党),截留柑橘项目扶贫资金7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剩余2万元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
处理结果:2016年12月20日,洋县纪委给予王小宏、任宝文、雷正新、王万吉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27日,洋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小宏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任宝文、雷正新、王万吉、王建鹏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3、勉县长沟河镇白云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唐福城,在任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期间,先后多次挪用该协会扶贫互助资金共计1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1日,勉县纪委给予唐福城开除党籍处分。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4、汉台区武乡镇西村原党支部书记金光杰、村委会主任付志国,在2012年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中,收受汉中祥泰建筑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曹某现金各3万元。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5日,汉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光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付志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9日,汉台区纪委给予金光杰、付志国开除党籍处分。
5、宁强县大安镇大安社区居委会支部委员兼四组组长万春翠,在2016年低保全面复审中,未按照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未对“三委”班子成员及近亲属等违规享受低保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
处理结果:2017年1 月20日大安镇党委给予万春翠党内警告处分。
6、镇巴县观音镇八角庙村支部书记王学星,在2016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精准识别贫困户过程中,在明知评议小组人员构成要求的情况下,只通知部分成员参加民主评议,没有达到民主评议小组构成的要求;在明知贫困户精准识别条件“十不准”的情况下,仍依据自己设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导致评议出的贫困户不符合规定。
处理结果:2017年4月10日,观音镇党委给予王学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略阳县白水江镇林家山村党支部书记王建国、村主任田志强,在贫困户精准识别中不严格执行政策,且擅自放宽政策标准,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评议审核,导致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28户103人被确定为精准扶贫对象。
处理结果:2016年7月14日,白水江镇党委给予王建国、田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城固县小河镇铁炉湾村党支部书记邓昌明、文书王国崔在贫困户精准识别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九条红线”规定,将自己上报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二人分别领取扶贫产业项目补助资金4730元、1990元。
处理结果:2016年10月25日,小河镇党委分别给予邓昌明、王国崔党内警告处分。
9、留坝县火烧店镇供销社原主任蒋自安(非党)在负责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中,伪造项目资料,以他人名义虚开项目工程发票,套取财政资金30900元,蒋自安将其中5000元用于该镇天星亮村一组修路,剩余25900元用于个人开支。
处理结果:2016年7月26日,留坝县法院判处蒋自安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10月21日,留坝县供销社给予蒋自安撤职处分。
10、佛坪县陈家坝镇郭家坝村党支部书记陈厚军,从2015年3月至6月,未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授权,私自向该村3名村民违规审批借款各6000元;陈厚军本人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超限额违规借款30000元用于个人中药材产业发展。2016年5月,陈厚军将30000元借款归还,并支付利息1885.5元。
处理结果:2016年12月2日,陈家坝镇党委给予陈厚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hanzhong.house.qq.com/a/20170503/015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