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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业主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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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IP属地:湖北1楼2017-05-23 16:03回复
    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一、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在农村范围内因继承、受赠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自有产权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所有权证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四、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范围
    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非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
    五、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
    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申办之日前由单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含中央、省直在汉单位向省人社部门缴纳社保,其就业人员社保须由单位缴纳。


    IP属地:湖北2楼2017-05-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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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购房落户(100平以上)没有了么?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6-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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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什么人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6-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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