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为猎杀野猪在水田里设电网,不料野猪没打着,却电死路过水田的人。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邓某、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0月26日,邓某、邹某相约到一水田旁布电网猎杀野猪。当晚没有打到野猪,邓某便断开电源后回了家。10月27日晚,邓某、邹某又来到水田旁猎杀野猪,接通电源后,邓某在交叉口看守,邹某则到靠近邹家村的邹家桥看守。邓某守到将近凌晨12时许,邹某守到次日零时30分许,便在没有断开电源的情况下各自回了家。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和其姨父邹某如到水田旁用土铳打野猪。李某在追捕野猪返回时,途经水田,碰到了邓某与邹某装在水田里的通电铁丝,触电倒地。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邹某私设电网狩猎,已经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未进行有效预防,最终造成被害人李某触电身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邓某、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2016年10月26日,邓某、邹某相约到一水田旁布电网猎杀野猪。当晚没有打到野猪,邓某便断开电源后回了家。10月27日晚,邓某、邹某又来到水田旁猎杀野猪,接通电源后,邓某在交叉口看守,邹某则到靠近邹家村的邹家桥看守。邓某守到将近凌晨12时许,邹某守到次日零时30分许,便在没有断开电源的情况下各自回了家。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和其姨父邹某如到水田旁用土铳打野猪。李某在追捕野猪返回时,途经水田,碰到了邓某与邹某装在水田里的通电铁丝,触电倒地。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邹某私设电网狩猎,已经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未进行有效预防,最终造成被害人李某触电身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邓某、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