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吧 关注:18贴子:98

保护妇女儿童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用法律武器


1楼2017-05-26 10:23回复
    《关于依法惩治拐***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楼2017-05-26 10:24
    回复

      法发〔2010〕7号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3楼2017-05-26 10:31
      回复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4楼2017-05-26 10:52
        回复
            二、管辖
            4、拐***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7楼2017-05-26 11:18
          回复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2楼2017-05-26 11:56
            回复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3楼2017-05-26 12:02
              回复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4楼2017-05-26 12:08
                回复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楼2017-05-26 12:14
                  回复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6楼2017-05-26 12:20
                    回复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7楼2017-05-26 12:23
                      回复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18楼2017-05-26 18:05
                        回复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19楼2017-05-26 18:11
                          回复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0楼2017-05-26 18:18
                            回复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1楼2017-05-26 18: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