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虚构事实,告诉被害人,炒现货原油、液化气、白银等是高利润的投资,可以几倍几十倍的盈利,并频繁发他人的假盈利截图,并让托们扮演盈利投资者实施诈骗。
2、是隐瞒真相,公司没有告诉过受害人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投资项目,且让内部人员冒充分析师,让客户亏损,赚取巨额手续费等费用。其欺骗的手段大致如下:
1)、取得信任;2)、保障收益、诱导开户;3)、先给甜头盈利博取信任,盈利大单提前交止盈出来,反单大行情,后来一次一次的诱骗加金,导致更多亏损和更多过夜费。
透过诱骗式营销,网上拉拢客户开户,又经过“指导”老师反向喊单,佯装一同做单(实为模拟盘)的模式,使投资者账户迅速亏损,以达到骗取投资者手续费、过夜费以及头寸(客户亏损部分)的目的,涉嫌网络诈骗。
同时也符合公通字【2005】101号第九条: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1、犯罪事实,根据诈骗罪构成的四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A: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均能构成本罪。
B: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私人财务的目的。营销时犯罪分子往往是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发展投资者成为客户,好在交易中赚取佣金、高额手续费,客户遭受损失,(爆仓头寸)等,可获交易的提成,入金奖励的公司制度又主观动机提供了直接依据。
C: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个人私有财务的所有权,客体要件则是在客户的交易中因各类不当操作,(如瞎指挥、修改价格、虚构交易对手、伪造交易资金等)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
D: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直接责任人的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且未将上述事实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指出)危害了客户的利益(权益)也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