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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举报】邯郸孙海龙冤案,公检法勾结造假案,百姓该咋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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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邯郸孙海龙的亲人,求大家帮帮我们,实在无处申冤,求大家帮我们讨一个公道,下边是冤案详情。
孙海龙一审获重刑、看邯郸市(公检法)部分涉案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恣意妄为、伪造证据、以权代法的犯罪行为。
事实如下:2015年6月28日,刘彦红在邯郸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17天后死亡。是谋杀?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公安本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然而介入此案的刑警,一开始就锁定其丈夫孙海龙是故意伤害罪之目标而不及其余,为达“锁定”之目的,不惜伪造证据。公诉方为掩盖作假之事实,以“笔误”之由轻描淡写化之:审判方对明显的作假事实自己不问,也不让律师细究,“草草半个多小时的庭审”,就审结一起人命关天的大案!!这太不可思议了吧!虽然河北省高院依法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但也应该将此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机关的个别人员的顶风违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公布于众。
一、峰峰公安人员的侦查露出拙劣的造假。
人命大案:侦查人员在孙海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真相,对抗中央的法律法规,出具无科学依据的违法尸检报告,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陷害无辜。欲制造冤假错案。
刘彦红2015年6月28日20时30分死亡,峰峰公安次日(29日)介入调查,提取了死者的脏器及全脑,公安人员写出了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的完成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河北医科大学的收到受检材料是2015年7月6日,出具结论是7月24日。------这一切都在情理之中(时间衔接),然而就在这一份2015年6月30日的报告中出现了2015年7月24日的结论。------这明显的拙劣造假在一审庭审中,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调查方以“6月30日”是笔误应改为“8月30日”,真是笔误了,改为8月30日也未尝不可,但河北医科大学的收到送检材料及结论意见却不能全改成9月吧!------就这样唯一的造假结论,公诉方竟然以“笔误”而认可,成为定孙海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铁证,理应领刑十二年!!不知他们是从哪里来的这股蔑视法律的勇气。
二、刘彦红住院17天死亡,谁应担责? 刘彦红住院17天死亡,谁应担责?这是公安介入调查侦查后应该确认的。从现有证据看,孙海龙与刘彦红因琐事吵架打斗,甚至动用了“凶器”都没有致命的伤害。塑料菜板、布拖鞋互殴不成脑疝!也没有击打头部致伤证据记载,甚至住院17天连一个CT都未做,却硬要定“脑疝”为死因,凭什么?病理解剖未见头部骨折,脑疝没有依据。难道是凭人眼观察推断? 定故意伤害罪更是无稽之谈,孙海龙与其妻发生争吵动用“凶器”( 塑料菜板、布拖鞋)打腿伤人,是家庭琐事引起,刘彦红摔门出走不慎跌到二、三楼中间平台受伤,孙海龙见状将其搀扶回屋,抚慰交谈30余分钟,双方都认为无大碍而休息。------这哪儿有半点故意伤害之意?更没有打击头部(脑疝)之嫌疑,完全是夫妻双方嬉戏之闹剧。 诚然,刘彦红确实因之嬉戏住院17天后死亡,公安调查却仅仅限于其丈夫孙海龙,其它明显的谋害嫌疑竟不去涉及,不去调查,这是为什么?公安不惜伪造证据加害于孙海龙,欲掩盖阴谋害死刘彦红的真正凶手。天理难容,缺德至极!是否拿了别人的脏钱,来以法律的名义造假。调查案件的公安人员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三、邯郸中级检察院公诉机关对造假的态度。 本案在开庭审理阶段,律师王剑平就侦查机关的作假提出质疑,公诉人雷现军居然以“笔误”而肯定,并附有应为8月30日的“更证”。真是一个“笔误”就能更正了的吗?根本不是一个“笔误”就能改变了7月24日之前的多项时间记载:医科大学受理日期:2015年7月6日、检验日期: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24日、出具结论日期:2015年7月24日。 2015年6月30日所送检材料和医科大学接收项目分文不差!人命大案,一个“笔误”岂能改变!真是天大的笑话!!
四、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机关的怪现象。 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命案时,都是非常谨慎细微,让各方都无话可说,方能定罪量刑。大凡草率审理,长官意志定案,没有不是冤假错案,如:内蒙古的呼格案、石家庄的聂树斌案,而本案也是如此,公安侦查疑点重重,漏洞百出,涉嫌造假,公诉机关袒护侦查机关的伪证,审判机关对本案的至多疑点不澄清即采信。在审判程序中更是马虎草率,在如此至多疑点不释疑、不准释疑、不让证人出庭答疑,在疑雾重重中匆匆结案,人命大案开庭尚不足一小时就宣告休庭。未再开庭即行判决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最终结果(可调开庭录像以证实)!------这是审理孙海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人命大案吗?更为离奇的是,此案结束不久,主办此案的武华,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提拔任命为审判员,因为主办此假错案有功!
五、省高院的撤销和邯郸中院的推诿。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下达后,孙海龙依法上诉,代理人安阳律师唐小霞、杨随良就本案中的所有疑点,依法提出质疑论证,做出疑罪从无的辩护被二审法院采信,未曾开庭质证就做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16年11月26日)本案的侦察、公诉、审判机关在认定孙海龙犯罪事实中,给人一种难以置信的态度,从一开始到公诉、审判似乎三家有一种共同的约定,认定孙海龙有罪并重判!可惜被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且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从2016年11月26日的裁定书下达至今是五个月过去,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依然在推诿扯皮、依法在企图继续认定孙海龙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在此本人郑重声明: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因为本案故意致刘彦红死亡的阴谋和实施,是另有其人。邯郸市公检法栽赃陷害孙海龙的目的不能得成,包庇犯罪的阴谋总会被揭穿!几个目无法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他们背后的指使者,必将被依法追究,本案的真正阴谋害死刘彦红的凶手也必将大白于天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邯郸中院一审开庭,鉴定文书竟然没有原件,竟把彻头彻尾的“违法造假”说成“笔误”,那么多的笔误竟然都出现在案子的关键处,欲制造冤假错案,天理难容,缺德至极!是否拿了别人的脏钱?以法律的名义造假? 中央坚决打击公检法个别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犯罪行为。他们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竟敢挑战中国法制的公信度,对抗中央的法令法规,做出常人不能做的缺德违法之事,他们配不上头上的国徽,而当法官可以公然违法,公然撒谎的时候,还会有人敢相信法律吗?有这样的司法败类站在司法部门,把为人民服务的脸都丢了。让老百姓如何信服,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动乱也为期不远了!
孙菊梅 身份证130427196810204426
河北省磁县观台镇一街村 电话15733034011
2017年6月


1楼2017-06-24 00:36回复
    杀死她的那个人,难道你真的安心睡着觉吗?血浓于水!


    2楼2017-06-2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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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的那些官员,你们的心都是啥做的。


      4楼2017-06-24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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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的天空是灰暗的,官员更别说了,他们都是喝血的


        IP属地:北京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9-07-1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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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3中央纪委首次召开座谈会深挖“保护伞”,扫黑除恶将有大招。


          6楼2019-07-1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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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申冤的地方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0-06-2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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