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矿、彭庄煤矿,房屋建筑物斑裂补偿标准
(唐福然)
目前,郭屯煤矿、彭庄煤矿对在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房屋建筑物斑裂损坏的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文件
对于采矿塌陷地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地面房屋建筑物斑裂、损坏的,以《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的房屋等搬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24号)文件界定的房屋斑裂和损坏程度、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压煤建筑物开采损坏补偿标准指导意见》(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对补偿比例进行了调整。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1、 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7%。
2、 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27%。
3、 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毫米裂缝,墙体错动、倾斜,梁头抽动、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43.3%。
4、 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按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90%。
5、 对于因采矿造成公共设施、企业单位机械与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6、 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公布了新的补偿标准,要求结合鲁政发【1999】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界定的房屋斑裂、损坏程度、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两个文件的补偿标准要互相结合,不可分割。
三、最新的补偿标准,单位(元/㎡):
1、楼房,小修:调整前50元,调整后58.5元;中修:调整前80元,调整后101.6元;大修:调整前130元,调整后186.29元;原地重建:调整前250元,调整后475元。
2、砖混,小修:调整前40元,调整后46.8元;中修:调整前60元,调整后76.2元;大修:调整前100元,调整后143.3元;原地重建:调整前200元,调整后380元。
3、砖木,小修:调整前30元,调整后35.1元;中修:调整前50元,调整后63.5元;大修:调整前80元,调整后114.64元;原地重建:调整前180元,调整后342元。
4、土木,小修:调整前20元,调整后23.4元;中修:调整前40元,调整后50.8元;大修:调整前60元,调整后85.98元;原地重建:调整前120元,调整后228元。
说明:
调整前系指鲁政发【1999】2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调整后系指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公布的新的调整标准。
最终以文件规定标准为准,解释权在文件发布机关。
文件整理人: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唐福然
2016-1-23整理
(唐福然)
目前,郭屯煤矿、彭庄煤矿对在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房屋建筑物斑裂损坏的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文件
对于采矿塌陷地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地面房屋建筑物斑裂、损坏的,以《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的房屋等搬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24号)文件界定的房屋斑裂和损坏程度、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压煤建筑物开采损坏补偿标准指导意见》(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对补偿比例进行了调整。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1、 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7%。
2、 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27%。
3、 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毫米裂缝,墙体错动、倾斜,梁头抽动、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43.3%。
4、 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按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90%。
5、 对于因采矿造成公共设施、企业单位机械与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6、 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公布了新的补偿标准,要求结合鲁政发【1999】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界定的房屋斑裂、损坏程度、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两个文件的补偿标准要互相结合,不可分割。
三、最新的补偿标准,单位(元/㎡):
1、楼房,小修:调整前50元,调整后58.5元;中修:调整前80元,调整后101.6元;大修:调整前130元,调整后186.29元;原地重建:调整前250元,调整后475元。
2、砖混,小修:调整前40元,调整后46.8元;中修:调整前60元,调整后76.2元;大修:调整前100元,调整后143.3元;原地重建:调整前200元,调整后380元。
3、砖木,小修:调整前30元,调整后35.1元;中修:调整前50元,调整后63.5元;大修:调整前80元,调整后114.64元;原地重建:调整前180元,调整后342元。
4、土木,小修:调整前20元,调整后23.4元;中修:调整前40元,调整后50.8元;大修:调整前60元,调整后85.98元;原地重建:调整前120元,调整后228元。
说明:
调整前系指鲁政发【1999】2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调整后系指鲁政搬【2012】27号文件公布的新的调整标准。
最终以文件规定标准为准,解释权在文件发布机关。
文件整理人: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唐福然
2016-1-23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