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5年9月10号经介绍人介绍和我女朋友认识,同年9月28我女朋友及她母亲介绍人来我家里看人户,当时双方都觉得条件可以,双方父母都同意此亲事,交往期间女朋友的零花钱,衣服,都是我全全购买。2015年12月7号双方按照地方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通过介绍人向女方父母交付彩礼现金6万元整,按照女方父母要求给女方家13家吃面(当地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要在自己家近轻的见证下完成),水礼:13家亲戚每家400红包一个,利群香烟一条,猪后腿一个,6斤面。订完婚,女朋友来男方家见家长,在女朋友的要求下,我又给女朋友爸爸妹妹和弟弟及至儿买衣服,钱全部由我支付。2016年3月30号,在女方父母的催促下我与女朋友按照地方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后由于女朋友年龄不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听她父母说她年龄是村委会统计数据是填写错误了的,当时我向她父母提出,如果真的是村委会填写错误,由女朋友本人写一份年龄纠正申请书,在让和她同年出生的小伙伴写份证明,她在监护人陪同下,到村委会和镇政府派出所出示证明,在递交相关申请和证明到县公安局纠正真实年龄,但女朋友父母却总说没时间来塘塞。结婚后女朋友以回门(地方风俗习惯,结婚后三天回门,她母亲安排又给她13家亲戚每家400的红包)为由让我把陪嫁的摩托车让我骑回去,她说是她的东西不给我用,(其实陪嫁也没的几样就一个摩托车,一套餐桌,一个洗衣机,一个梳妆桌,几床被子和一些小件的厨具)婚后她时常向我索要钱财,经常回娘家,也不上班。刚开始我觉的是她年龄小,不懂事,也没多说她什么,虽然有时候很屈辱,但是却避免了一家人挣吵。女朋友于今年2月份生育一女儿,本来我没准备办满月酒的,因为去年年初才办了结婚酒的,才一年时间有办酒办的太急了。但女朋友母亲正月初六下午给我打电话说,不管办不办,她们那边要来人,而且来的还多。当时我明确提出,给孩子办汤酒是好事,但是去年年初我才办了婚酒的,这办的太急了,不好意思。女朋友她母亲说,你这头一胎,办哈也情有可原,等等说了一些让我办酒的话,最后我和家里人商量一下,我本人一直不赞同办酒,家人都说,女方娘屋来人了,男方这边没的几个亲戚朋友捧个场,人家还说你没的交集。我这才决定初十办汤酒,办汤酒当天,女方家亲戚送来物质及水礼钱共计10800元现金(这些钱都是我订婚给她亲戚封的红包,结完婚回门给她亲戚的红包),当时是在酒店包的席桌,中午吃完饭,女朋友她母亲写完情,我送她回家时,她对我说,事情过完了,让我出去挣钱,把女朋友和孩子送回去,把收的礼钱给她带回去,孩子吃奶粉零用。我当时说,我结婚虽然彩礼只给了6万,但是她自大和我认识后她的零花钱都是我在给,有时候还要给你门屋里买东西,取钱,当时订婚给你门的彩礼钱,你门一分没给我返,陪嫁也没的几样,我制家具兴家真的不容易,我现在是负债累累。女朋友她妈当时就说,我只是那么说哈,她回不回来带娃娃还的看她。最后娃娃满月后,女朋友提出要回家看父母,想在家里耍几天,我当时觉得女孩子家好久没回去,想父母是个好事,我应当支持,我就把她送回去了,我们一家三口就一起回去了,我在他们那边耍了几天,迫于生计,我就提前回来找活干挣钱养家。她在娘家三天两头的问我要钱,还要我把家里的猪脚脚鸡子给她弄回去,她在娘家耍了有半个月左右,才回来,她一进门就用手机录音,就问我还过不过,不过就算了,反正没的结婚证。还说我把她钱拿了,我说你班没上班,那来的钱?自从认识后你的那样不是我给你买的,零用钱不是我给你的,你今天还说我把你钱拿了,不行了就去派出所报案,让警察来处理。她妈和她一崇都起来了要我去派处所,到派出所办案民警接带了我们,她把事情经过一说,人家说你们这事家人,如果不想过了去法院调解,活着起诉都可以,派出所不管你这些家务事。从派出所出来后,她们有去法院找到他们的一个亲戚来给我们调解,企图利用仁义道德来框我,蛮起给我奖些大道理,就是不切实际,我说道理归道理,道理,道德并不等于法律,你说的在好听,但是事实已经是发生了的,摆在哪的,企图将我置于人才两空,不仁不义的处境。幸亏当时我有事离开,她们法院那个亲戚还试图阻挡我离开,还拉了我几把,我说叔,文明执法不带拉扯的哦!调解没成功后,女朋友和她妈就一起回娘屋了。说了这么多,我只想说,父母养儿养女都不容易,儿子也好,女儿也罢,都不是吃草长大的,我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现金及物质都是我一分一毫的挣回来的,我并不是说这些钱和物质给的可惜了,养个女儿的确是不容易,自打孩子呱呱坠地开始,奶粉钱,尿不湿,衣服,玩具,孩子吃饭,学费,等等一切开支,真的是不容易,但是不容易并不代表你就可以用这来做理由向男方家庭索要钱财。你有没考虑过男方家的儿子也不是出生就到处跑,为了结婚拉钱磊账的。解除婚约返还彩礼即合乎情理,又合乎法律,能够有效的协制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法律应当支持。倘若单纯机械的从人情事故方面考虑,判决不支持给付彩礼方在解除婚约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请,就会导致给付彩礼方,陪了夫人又折兵的非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结果,这样的裁判方式不仅不能起到法律规范应有的指导,评价,批评,教育作用,甚至会导致公众对法院的误解和不满,对法律的失望。本来订婚的彩礼在法律上就是一种付条件的赠予,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财物。然而当男方给付彩礼后未能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女方应当返还全部彩礼和贵重金属物品才是公平的。很多女方会说哟一个黄花姑娘,跟你在一起后成了小媳妇了,要求浈洁损失费,这种说法在法律上也是无法可依的,因为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时人自愿选折的生活方式,法律不不干涉。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地方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写到这,我只想说,父母心疼自己的子女是好事,但是子女成家后就不要在过多干涉子女的生活,子女成家后过多干涉其家事,就不是关心了,更多的是搅家才对,父母不要用自己的生活方式标准来衡量自己子女的夫妻生活。也不要用养女子不容易来作为向男方家庭索要钱财的理由。都有自己的生活,父母不支持子女的生活不要紧,决不能来给自己的子女长志,这样做只会适得其反。孩子是孩子,彩礼是彩礼,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长久的共同生活,而并不是为了单纯的生孩子。的确,女人生孩子是不容易,但是不容易并不代表有特权可依。现实生活中不少女方父母认为没有结婚证,但是有小孩了,即可以不返还彩礼,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有小孩没结婚证,女方就没义务退还彩礼了,男方也没权要求返还,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因为我们国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时人可以就孩子抚养权和婚约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