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三桥高架下停车,一位大爷找我要3元停车费,我问道这也收费?大爷回答这是规定!试问用纳税人的钱,建设的公共设施部分,为何还要收取停车费,那请问我的车在道路上行驶也需要收费吗?在此请问相关部门,你把这些钱收去了,用到何处,能不能公开透明的公布出来!?起码的,你也给公众一个可以收费的法律依据,只是可别地方法高过中央法!
开车一族的我们都知道,以前开机动车是要交养路费的,后来,费改税,养路费换成了燃油税。机动车车主是基于什么原因要去交燃油税呢?当然,你可以直接回答“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嘛”。没错,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我们要遵守,要按规定交纳燃油税。但这只是强下定义所给出答案,并没有逻辑起点。所以,这个答案并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国家为什么要收燃油税这个问题。就我理解,燃油税既然是由养路费改过来的,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这样————因为政府有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所以,就有义务修建公路、道路。但修建公路道路需要资金,但这些钱就不可能凭空印出来,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称之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之所以收取养路费,主要是因为汽车相对于自行车和行人,对道路的使用率、破坏程度都要大很多,所以,汽车要交养路费。又因为,养路费收取的方式不太科学,所以,国家进行改革,改为了燃油税。 这样一来,似乎从逻辑上,就通顺了起来。
我想问一下,路边划线泊车收费,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收的停车费?是车位使用费(租用法律关系)?还是停车管理费(委托保管法律关系)?果是车位使用费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的:车位所占用的那块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那个车位上,我要交纳一笔车位使用费(租用费)。如果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试问,路边划线的车位,是不是公共道路?那公共道路是不是用先前收取的养路费或燃油税修建养护的?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了。那接着再往下谈,大家都知道牛顿吧,牛顿说物体有两种运动状态,一种是移动的状态,一种是静止的状态。那么试问一下,我的车在路上跑着的时候,就是运动状态吧,那么停路边呢?应属于静止状态吧?那你**收了养路费或燃油税,只包括行驶状态,而不包括静止状态吗?你收我停车费,那岂不是双重收费吗?收了我移动状态的费用,又收我静止状态的费用,讲的通吗?进厕所要钱,出厕所也要钱吗?我停车也是停在我已经交过养路费的路边上啊,并没有额外的占用其它的公共资源呀?你却又为何对我进行双重收费?如果说我和那个收停车费的部门是一个委托保管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这样一来,我和那个保管部门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依《合同法》我有权让他进行保管,也有权不让他保管。因为民事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可现实情况是,假如我不停在划线的车位内,我该把车停在哪?停在白线外?交警同志会贴条的!是会罚钱的!是会不经我同意,就把车拖走的!这样一来,我实际上并没有选择权,逼着我要把车停在车位内,逼着我要和那个保管部门签定“委托保管合同”。这样一来,事实上,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停车管理部门,占用本属于大众的公共资源,划地为营,收取使用费或者保管费。再由行政权力迫使你签定这个保管合同。这不正是《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情形规定的那样吗???
总体来说道路是公共的,是由纳税人、车主交的各种税费建成的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凭什么拿来赢利?难道这也是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吗?望高高在上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处处都要以“三个代表”为出发点,体恤民意。莫因利失民心失民意,漠视广大人民大群众的呼声。同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也是这样子!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