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下背景:我是原深州市大屯乡辛兴庄村村民,上世纪70年代随着进城潮流,到衡水市工作,直至1987年才把户口(包括我夫妻二人及我儿子)从村中迁出到衡水市。1980年,我在辛兴庄村同我哥哥王中楼共同投资盖房6间,其中三间房屋所有权归于我,一直由我父母居住直至离世(我父亲于1999年离世,我母亲于2007年离世)。2016年11月18日我接到通知回家进行宅基地确权,发现我哥早在1992年就私自把本属于我的3间房确权给我侄子。我和我哥一直未分家,我父亲也未留下任何遗嘱,就确权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谈不拢。2016年11月28日,我女儿去大屯乡查询家里宅基地的相关情况。结果发现,我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宅基地审批登记表的姓名一栏由我父亲的名字(王洪考)直接勾划掉改成我侄子(王锋)的名字,并取得了深县(即现在的深州市)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我多次与王中楼和王锋沟通,表示希望大家可以坐下来谈一下房产证改名一事。但对方坚决不肯谈论此事,坚持认为房子就是他的。1月9日,我女儿找到了深州市土地局,深州市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种情况得找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是我女儿找到深州市政府进行询问。深州市政府认为宅基地的使用许可证是深州市政府发的,需要向上一级的政府机关即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是我们开启了艰难的行政复议之路。因行政复议的过程主要以我的委托代理人(也就是我的女儿)为主,因此以下以我女儿为第一人称的口吻讲述这段艰难的行政复议之路,以下称呼我(我女儿)、李(衡水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李保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