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辉吧 关注:74贴子:476
  • 1回复贴,共1

如果你的敌人与你建立不可破坏的合作关系你如何应对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在末法时代,一般情况下无人不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无人所提出的全部建议、要求或初衷是百分百对自己有利的,所以对于违法的行为、无端伤害自己身心的行为及不知有何目的(自己看不懂)的行为,无论对方出了任何的代价补偿承诺,全部都要放弃,要过自己自由的人生,首先,心术要正、品行要好和选择要“客观”正确,选择往往大于努力(这不是我首先说的,但要在此再表述一下,因为非常重要):婚姻影响下半生的幸福,合作伙伴往往影响你整个命运的发展。
当敌人与你建立不可破坏的合作关系,你就要伤人首先伤己,正所谓“七伤拳,一者伤,七者皆伤”,敌人在未深入与你建立关系前,作为修善、修佛者会知道一些先兆,这些先兆或显示出敌人的不轨企图,或者是敌人试探性伤害你的事件,不要打算从别人的口中了解自己,亦不要打算过别人口中的人生,别人不一定“客观”了解你,而且别人有可能是你的敌人而你自己不得而知!当敌人口中所说的“好”,就是你“客观”的“坏”;当敌人所说被你所表述的“客观”现实驳回时,其用一种看起来较轻的不当怪责你的表述来“再说一次”;敌人还会无端地找机会在众人面前说你的不是(使你觉得无可适从,而当时反驳又觉得无意义——可惜,你周围的人或众生可能不是这样想的),其还会在你生存发展的范围内笼络本来支持你的力量,而甚至指使你疏远极端对你有益兼支持你的力量(在未结立令你放心的合作关系前,别人的一切指使,你都不要当你是曾经听到过,这样是对你至为有利的,如果要无条件来遵循别人的一切指使才能换取与别人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对你来说是大大不利,甚至是不可取的——因为有更公道、更好的合作关系存在,只是你一时半刻不得而知而已)。“残缺无全,不着边际,勇往直前”地在一种与敌人建立的错误的、不可破坏的合作关系中周旋,敌人就会被你的“缺”所影响,而如果你是“带毒的”,那么敌人就会被你的“毒”所影响,你若知道自己以何种态度及情绪与你的合作伙伴合作会至终导致他们失败的(这种情绪不一定是坏情绪,这种态度不一定是坏态度——只有平时心态放正,才能觉察出些种情绪态度的存在),你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制裁你的敌人,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自己无法生存发展,自然就无法在末法时代开始、继续或更好地弘法利生、利益众生了。
有时,事物的存在不一定是由于其存在的目的而被应用的。就像一个客人买了很多的商品,但不知是否要继续购买,直到其意识到其买到一样**(或购买所付出的金钱代价小于实际应用价值),才停止了购买——这个**对于那位客人生命(亦可理解为:生存发展)的意义就是告诉其:你已经“买到了尽头(不用继续购买了,起码在这段时期内)”。敌人在无端占据和无端使用我们的名、闻、利和养时,亦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让其吃吃苦头,以后其就会有所顾忌。基本上,无论是“客观”的(敌人无所察觉但真实存在的),或是“主观”的(敌人觉得是如此的),只要是令敌人生存发展受到真实的伤害,那么其就会减弱这种侵占的行为或减少进行这种侵占行为的机会,使用所侵占的资源、金钱等,亦就更加无从谈起了。当敌人意识到其对待你的态度、情绪、使然及做法等会导致其步向灭亡,那么敌人就不会再这样进行,其中包括:不继续甚至归还所侵占的你的名闻利养、不继续无端伤害你的身心和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尊重你的生存发展。
从因果的角度,我们的有害,是对敌人的有利。当敌人停止无端伤害、侵占这类行为时,起码其直接因此构成的对敌人的伤害就减弱很多(在“客观”上没有继续的助力再加上,因为敌人停止了其所受业力牵引所导致的错误行为,继而不用承担此类未发生行为的未有负面因果报应)。如果要让敌人向好,首先要让其停止造孽(主要是:停止伤害被害者),再者,就是开始修善、修佛、进行如法修行甚至提高修善、修佛的水平(有些敌人或会念些佛号,但这些在末法时代是“不够的”,要让其“修行在于修心”地遵循“道德修养是佛学修行的根本、根基,佛学修行可以印证道德修养”,就要有更多的如法修行内容。正因如此,如法修行内容是因人而异,而诸善法皆佛法,没有任何佛法不是不善法,一切由心所造:心灵得到清洁、洗涤,变得纯正,众生的行为亦会变得向好)。
注:本贴由于机缘关系,所以只在此处发表,使用此贴者必须心术纯正、品行端正,否则,容易走火入魔,被魔所眷顾。非遇到非常时期,尽量禁止使用本贴所述主体内容,只要了知其主体内容所指以作备用于必要时随缘所用即可。修善、修佛达到一定程度者,只要不一意孤行,相信“天造孽,犹可恕;自造孽,不可活”,那么就一般不会遇到这种情况(就算遇到这种情况亦会自行破解,关建是要坚持修善、修佛,和弘法利生、利益众生,还有如法修行)。
南无阿弥陀佛!
十方三世诸佛菩萨如何回向,我亦如何回向!


1楼2017-10-08 09:26回复
    这是信佛了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10-10 13: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