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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戴丙宏的案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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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戴丙宏的案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提起诉讼, 五名法官因接受被告吃请被问责。后于2014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建湖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刘开’与被告私通,将案件拖了长达6个多月,帮助第三被告‘周乔’共同合谋侵吞我工程款,直接少判了319万余元。胡编乱造, 不切实际的下了一个错误判决书.(2014)建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我受害人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3月6日传票通知3月25日上午开庭。谁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吴珊珊副庭长”和“主审法官.王珩”早就与“被告3.‘周乔’的代理人串通好”给我的案件拖延审限两次!帮助被告给我拖延7个多月之后,编造理由 :“法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裁定又发回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时间是2015年9月8日。
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又重新组织人员审理。其实他们早已经合谋安排好,还是将案件放在“副庭长邵锦浩和主审法官刘开”的这个庭里审理,同时建湖县法院主审法官“曾书明”(副庭长)又与被告代理人串通勾结给我的案件拖延9个多月之久!在审理期间(开庭前)“建湖县人民法院的‘曾书明法官’主动出面帮助第三被告‘周乔’到阜宁县审计局,要求阜宁县审计局到庭作伪证”,其目的就是进一步帮助被告侵吞我的几佰万元的工程款! (原告这里要强调说明的是阜宁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仅对阜宁县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监督进行的审计并没有按照原告戴丙宏与被告3‘周乔’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计的,更需提出的是阜宁县审计局的审计材料均是由第二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被告‘周乔’提供的。直到现在原告也不清楚阜宁县审计局是怎么得出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还下浮20.5%管理费的条款审计的结果)。这个审计结果明显不符事实,而审计局却依然做此违法之举。
更令人气氛的是,建湖县法院‘曾书明’审判法官帮助被告3‘周乔’拿出低于工程成本价的结算价款还下浮20.5%管理费的审计结果来审判!建湖县人民法院几年里审理该案件, 三番五次帮助被告,拖延原告时间,目的就是推翻阜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认账, 拖垮原告!这其中原委难道不值得人怀疑么?难道相关法官与被告没有暗地勾结么?司法鉴定是法院主持多次开庭质证之后且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价款(司法鉴定的所有鉴定材、电子档等, 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材料)建湖县法院的法官‘曾书明’居然还想方没法出面直接找证人作伪证,违法乱判,胡编乱造原由,不存在的单位也能凭空捏造!连2015年1月28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书的时间1月和4月都分不清的人,还能审案当法官么?摆明是在装糊涂,违法乱纪!这些法官与被告合谋侵吞受害人的工程款同时还违法包庇被告私刻印章骗取受害人财产,这是铁的犯罪事实。他们拿着共产党的钱,却是在谋一己之私,这是与依法治国方针相违背的,这些贪污腐败的官员,是共产党内的败类!
我现在将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刘开”的第一次民事判决书和“副庭长.曾书明(重审的审判长)”第二次发回重审的民事判决书,两份违法的判决书附后;希望有关新闻媒体和正义的人民大众来看看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的‘刘开’法官和‘曾书明’副庭长的不法之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坑害受害人的行径。
请社会大众阅览以下两份判决书!看看审理法官违法判决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对该案件进行关注、传阅!
拜托社会上的正义人士,阅览后相互传递正能量, 本人不胜感激!谢谢各位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10 02:18回复
    这是一瓶假酱油不用理睬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11-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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