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交通运输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16日销售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销售收入60000远,并享受了减税政策,该车为2011年5月购入,计算应纳增值税为
关健词:2011年5月还没有营改增,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过。卖的时候可以按3%征收率交税,享受减税政策,减按2%征收
1165.05元
二、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该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该设备2010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销售此设备应纳增值税为
关健词:已抵扣进项税
10.2万
关健词:2011年5月还没有营改增,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过。卖的时候可以按3%征收率交税,享受减税政策,减按2%征收
1165.05元
二、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该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该设备2010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销售此设备应纳增值税为
关健词:已抵扣进项税
10.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