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通知》,我市住房公积金自9月4日起落实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记者了解到,该政策进一步扩大限贷政策实施范围,即在城关区(含九州开发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的基础上,将西固区也纳入限贷政策适用范围。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自9月4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此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30%执行;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提高至不低于5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兰州市以外中心缴存职工,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一次或两次已结清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兰州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记者了解到,该政策进一步扩大限贷政策实施范围,即在城关区(含九州开发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的基础上,将西固区也纳入限贷政策适用范围。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自9月4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此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30%执行;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提高至不低于5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兰州市以外中心缴存职工,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一次或两次已结清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兰州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