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分祖产没有分给长子,长子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近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法院判决长子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9月19日,记者就赡养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
父亲起诉长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在泽州县一起赡养纠纷中,原告是父亲老林,被告是儿子小林。老林今年84岁,小林今年也已经58岁了。
老林有五个子女,两男三女,均已成年。小林排行老二,是家中长子。老林的妻子去世有20年。妻子去世后,老林长期随小儿子生活,生活起居均由其照顾。
年初,小儿子在外地工作,小儿媳妇要生育二胎,无法照顾老林。于是,老林找到大儿子小林商量,由小林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谁知,老林的提议遭到了大儿子拒绝。老林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于是,老林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他赡养费500元。
儿子认为父亲偏心,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对此,小林也十分委屈。小林辩称,他从小就对家里任劳任怨,从做家务到给家里修房,再到为父母看病。多年来,他一直勤勤恳恳,毫无怨言。反倒是父亲对待子女不公平,对他所尽的义务看不见,把积攒的钱款都分给了其他子女。小林还提出,他现在职业不稳定、年龄偏大、妻子有病、儿子未婚。为此,他不同意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
开庭过程中,从原被告的陈述中,法院得知,小林之所以对父亲心生怨气,是因为父亲分家时,没有将祖产分一份给他。对此,小林认为父亲偏袒弟弟,因此对父亲产生怨气,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查明,老林对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较满意。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子女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都应给予关怀。无论是何原因,子女都不能拒绝赡养父母。
老林有五个子女,每个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小林作为五个子女之一,对老林应尽的赡养义务,最少应在五分之一。因原告需有人陪护,原告赡养费用应包括个人消费支出和相关护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林每月支付给父亲赡养费451.3元。
律师称,财产分割与赡养父母间没有关系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露表示,父母对财产的处置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获得,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田露表示,即便是老林将全部财产分给小儿子,也不能免除小林的赡养义务。作为儿子,无论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小林均应当履行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
○答疑
父母对子女造成伤害,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一些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也应当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父亲奸污女儿,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等。
多个子女应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自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当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配偶去世,儿媳(女婿)是否要赡养对方父母?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9月19日,记者就赡养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
父亲起诉长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在泽州县一起赡养纠纷中,原告是父亲老林,被告是儿子小林。老林今年84岁,小林今年也已经58岁了。
老林有五个子女,两男三女,均已成年。小林排行老二,是家中长子。老林的妻子去世有20年。妻子去世后,老林长期随小儿子生活,生活起居均由其照顾。
年初,小儿子在外地工作,小儿媳妇要生育二胎,无法照顾老林。于是,老林找到大儿子小林商量,由小林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谁知,老林的提议遭到了大儿子拒绝。老林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于是,老林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他赡养费500元。
儿子认为父亲偏心,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对此,小林也十分委屈。小林辩称,他从小就对家里任劳任怨,从做家务到给家里修房,再到为父母看病。多年来,他一直勤勤恳恳,毫无怨言。反倒是父亲对待子女不公平,对他所尽的义务看不见,把积攒的钱款都分给了其他子女。小林还提出,他现在职业不稳定、年龄偏大、妻子有病、儿子未婚。为此,他不同意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
开庭过程中,从原被告的陈述中,法院得知,小林之所以对父亲心生怨气,是因为父亲分家时,没有将祖产分一份给他。对此,小林认为父亲偏袒弟弟,因此对父亲产生怨气,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查明,老林对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较满意。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子女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都应给予关怀。无论是何原因,子女都不能拒绝赡养父母。
老林有五个子女,每个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小林作为五个子女之一,对老林应尽的赡养义务,最少应在五分之一。因原告需有人陪护,原告赡养费用应包括个人消费支出和相关护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小林每月支付给父亲赡养费451.3元。
律师称,财产分割与赡养父母间没有关系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露表示,父母对财产的处置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获得,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田露表示,即便是老林将全部财产分给小儿子,也不能免除小林的赡养义务。作为儿子,无论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小林均应当履行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
○答疑
父母对子女造成伤害,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一些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也应当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父亲奸污女儿,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等。
多个子女应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自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当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配偶去世,儿媳(女婿)是否要赡养对方父母?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